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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出台最严格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法 三级保护区内均禁止“围湖造地”

来源:安徽环保舆情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02 11:38:26

安徽再出重拳治污,拟出台最严格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3月30日,记者从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了解到,我省拟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修改,修改草案明确一、二、三级保护区均不得“围湖造地”。在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水质的活动等被明令禁止。本次大会暂未对草案进行表决。

一二三级保护区均不得“围湖造地” 违规者需恢复原状或补救

根据《修改决定草案》,新增在一、二、三级保护区均禁止围湖造地的条款。同时,除严格限制在水环境三级保护区内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大中型项目外,在二、三级保护区内还禁止新建排放工业废水中氮、磷等污染物的项目;确需建设该类项目的,应当事先报经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中,排放含氮、磷等污染物的项目,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氮磷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实行减量替代。

在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工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罚款。

围湖造地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代办”,但是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级保护区禁设水上餐饮 要求限期拆除一级保护区内排污不合格项目

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水质的活动,上述三种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内将被明令禁止。

根据修改内容,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增了三种禁止行为。此外,一级保护区内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设施等,“排污”也设置了标准,要求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要符合接管标准,不得直接向水体排放;无法达到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

此外,工程建设、土地开发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占用湿地的,国土部门在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部门意见;占用重要湿地的,省政府国土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林业部门意见。

针对在一级保护区内开垦、围垦、填满等改变湿地用途的,将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占用湿地的,限期治理或者恢复,处非法占用湿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污水排放限值严于国家标准 未获许可排污最高或接100万元罚单

对于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排放限值,我省也明确提出标准,且严于国家标准。

未来,对于在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污建设项目的,或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直接或者间接排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

巢湖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行,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污染物原始监测记录应当妥善保存,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者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批准责令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职渎职将被问责 对环境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将面临处分

我省在巢湖流域实行湖长制、河长制,还要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制、河长制体系,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值得关注的是,在此次修改中,设置了针对失职渎职的问责条款。

其中,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变目标的地区,相关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将面临被“约谈”,且约谈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此外,该地区也将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同时,一旦发现对环境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处理的,未在限期内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等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被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马上就访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为何要改动?

“对照国家确定的巢湖流域2020年水质考核目标要求,当前巢湖主要入湖河流总磷和总氮距离控制指标依然存在较大差距。”省环保厅厅长徐恒秋在《关于修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提到,亟需修改完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管控措施,以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深化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

除此之外,在《条例》2014年修订以来,巢湖治理也出现了新的状况和问题,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相继出台、修订,一些涉及巢湖水污染防治的制度也发生了重大调整,如环评审批、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排污许可、排污总量控制等。

因此,修改《条例》将完善巢湖水污染防治规定、确保法制统一。

记者了解到,此次拟修改19条,新增5条,删去1条,主要集中在调整保护区禁止行为、增加问责力度等方面。晨报记者 于巧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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