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科学选取资源化利用技术和模式。按照《关于深化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科学落实生态化治理要求的指导性意见》(浙农专发〔2014〕74号)精神,实施生态化或工业化治理,各类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及其它养殖户应优先选择以资源化综合利用为主的生态处理,当消纳用地不足等条件限制时再选择工业化达标治理。农业部门要指导制定规模化养殖场技术规范,抓好畜禽养殖排泄物生态消纳、综合利用工作。环保部门要指导通过工业化治理的养殖场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符合国家减排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含生态消纳)按要求核定减排绩效。在运营期间各部门都要依据职责加强设施维护与运行管理,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治理)率。 3.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加大对畜禽养殖业的环保督察力度,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环境监管责任。各级政府的环保、农林、水务、公安等相关责任部门应形成联动,通过多部门联合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监管方式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的日常监督和执法管理。通过部门联合、条块结合形式,全面建立县乡村三级畜禽养殖污染网格化防控巡查网络,确保监管制度落实到位。全省生猪存栏50头以上养殖场全面建成智能化防控设施,并纳入环保监管平台。结合各类专项行动,逐步规范养殖污染治理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方责任。 构建省、市、县、乡村分级、跨部门联动的管理机制。省级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各方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机制。各市要制定实施当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重点任务、整治工程、工作推进机制和保障措施。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本行政区域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项目所在地村庄要引导和组织好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设施运行管理。 (二)加大资金投入,狠抓项目落实。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工作要求,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涉农资金整合,要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农村环保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各地要建立完善项目库,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与预算的结合,加强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的监控,及时掌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年度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强化绩效问责,健全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的机制,根据绩效,调整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三)健全体制机制,完善长效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设施运维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设施资产登记管理制度,及时组织资产登记、移交。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对具体负责设施日常运行管护人员开展培训,提高管护人员的业务水平。鼓励以县(市、区)为单元,建立专业管护队伍,统一负责辖区设施运行管理。鼓励通过制定村规民约让村民参与农村环保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基层环境监管执法力量。 (四)严格监督考核,健全奖惩机制。 省农办、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专项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安排奖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市的重点工程可在年度内根据实际实施情况予以调整,确保各市农村环境整合整治工作的落到实处。 原标题: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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