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保部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氯苯、2-氯甲苯、3-氯甲苯、4-氯甲苯、1,2-二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3-三氯苯、1,2,4-三氯苯、1,3,5-三氯苯、1,2,3,4-四氯苯、1,2,3,5-四氯苯、1,2,4,5-四氯苯等13种氯苯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测定方法。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39-1999)和《大气固定污染源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66-2001)的修订。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39-1999)发布于1999年,该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大气固定污染源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66-2001)发布于2001年,该标准起草单位为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次修订将上述两个标准第一次整合,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固定污染源废气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扩展了测定指标,氯苯类化合物由3种增加至13种; ──修订了方法的检出限、方法原理、试剂和材料; ──增加了氯苯类化合物的活性炭吸附采样方法;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增加了采样管解吸效率测定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39-1999) 和《大气固定污染源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66-2001)同时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杭州市萧山区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警告:实验中所使用的氯苯类化合物标准样品、二硫化碳溶剂等都具有一定的毒性。样品前处理和溶液的配制等实验操作应在通风柜中进行,操作时应佩带防护器具,避免接触皮肤和衣物。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氯苯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氯苯、2-氯甲苯、3-氯甲苯、4-氯甲苯、1,2-二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3-三氯苯、1,2,4-三氯苯、1,3,5-三氯苯、1,2,3,4-四氯苯、1,2,3,5-四氯苯、1,2,4,5-四氯苯等13种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其他氯苯类化合物若通过验证,也可用本方法测定。 当采样体积为20L(标准状态干气体)、解吸液体积为1ml时,以活性炭为吸附剂时各氯苯类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0.02~0.03mg/m3,测定下限为0.08~0.20mg/m3;以GDX-103为吸附剂时各氯苯类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0.02~0.05mg/m3,测定下限为0.08~0.20mg/m3,详见附录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