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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2-11 10:17:31

日前,环保部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温度低于150℃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气相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甲烷、氯乙烯、溴甲烷、溴乙烷、氯丙烯、二氯甲烷、氯丁二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1,2-二氯丙烷、环氧氯丙烷、四氯乙烯等14种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若通过验证,本标准也适用于其他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当进样体积为1ml时,方法检出限为0.0003mg/m3~0.6mg/m3,测定下限为0.0012mg/m3~2.4mg/m3,具体参见附录A。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方法原理

以气袋采集温度低于150℃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挥发性卤代烃,直接进样,经气相色谱分离,电子捕获检测器(ECD)检测,根据保留时间定性,外标法定量。

4试剂和材料

4.1挥发性卤代烃标准气体:可以配制混合标气,或配制单标;也可直接购买市售有证标准气体。各组分浓度见表1。

4.2氮气:纯度≥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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