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保部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温度低于150℃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气相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甲烷、氯乙烯、溴甲烷、溴乙烷、氯丙烯、二氯甲烷、氯丁二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1,2-二氯丙烷、环氧氯丙烷、四氯乙烯等14种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若通过验证,本标准也适用于其他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当进样体积为1ml时,方法检出限为0.0003mg/m3~0.6mg/m3,测定下限为0.0012mg/m3~2.4mg/m3,具体参见附录A。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方法原理 以气袋采集温度低于150℃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挥发性卤代烃,直接进样,经气相色谱分离,电子捕获检测器(ECD)检测,根据保留时间定性,外标法定量。 4试剂和材料 4.1挥发性卤代烃标准气体:可以配制混合标气,或配制单标;也可直接购买市售有证标准气体。各组分浓度见表1。 4.2氮气:纯度≥99.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