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的整体水平,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部门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平台为广大企业,解读该规章。 该规章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明确说明了 水泥企业申请危废 许可证 执行本办法。 该条定义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定义。 该条主要定义了水泥企业的有关设备。 该条说明,在协同处置之前,需对危险废物做前期处理。 该条是说明做前期预处理的部门叫做预处理中心。 该条说明了预处置中心和水泥企业的关系。 该条说明,预处置中心和水泥企业均是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 该条定义了预处理产物。 该条说明了其他相关定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