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完善“绿色清单”制度。环保部门要定期收集、整理环保“黑名单”和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并通报给金融监管部门。辖区保险机构应定期收集、主动跟进绿色企业和项目信息,不断扩大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绿色保险等各类金融领域和机构中的运用,并对不同评价结果的企业和项目在险种设计、条款设置、保险费率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 (十四)建立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载体,加强保险机构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积极推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探索实行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定期发布制度,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环境信息披露服务。 (十五)强化政策扶持。环保部门要牵头研究制定环境高风险领域重点投保企业目录,厦门保监局及时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通报给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定期向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各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将企业是否及时、足额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享受有关产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引导银行机构在金融服务中关注目录内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情况,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于被纳入重点投保企业目录但未投保的排污企业,应当取消其当年度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及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十六)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和支持保险行业协会在绿色保险信息共享、建立专家库、标准制定方面积极发挥服务作用,支持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开展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环境风险管理知识宣传普及、管理培训和经验交流。 (十七)本意见由市金融办、厦门保监局、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同一企业、同一保险机构、同一项目按就高、从优的原则申请奖励和补助,不重复享受财政相关扶持政策。 (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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