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依法履行区域节能审查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区域节能审查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具准予通过节能审查意见的; (三)无故拖延节能审查时间,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节能审查职责的; (四)对未实施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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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依法履行区域节能审查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区域节能审查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具准予通过节能审查意见的; (三)无故拖延节能审查时间,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节能审查职责的; (四)对未实施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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