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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带你一起解析环境保护税减免政策

来源:网络 作者:樊其国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3-02 12:01:09

新年伊始,我国连续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环保税是一个新的税种,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保税的纳税人。环保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保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同时,环境保护税减免优惠政策随之出台。笔者依据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归纳总结现行的环境保护税减免优惠政策,并逐一进行梳理和解析,供环保税纳税人涉税处理时参考和借鉴。同时,提示环保税纳税人,尽享税收优惠政策时,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减征的纳税人应填写相应大气污染、水污染物的按月计算报表,以及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并在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中填报月均浓度、最高浓度、执行标准、标准浓度值和减免性质代码(或名称)项目等栏次申报减免税。


▊税收优惠一、六种情形不缴纳(不征收)环保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保税。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纳税人享受免税的,应符合的条件有:一是纳税人主体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二是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否则,应该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保税。

(三)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保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四)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保税。 个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五)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六)建筑施工、交通产生的噪声污染,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是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但考虑到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难度都比较大,例如,交通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生的噪声也不同,很难统一标准,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的条件尚不成熟。


▊税收优惠二、五种情形暂予免征环保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保税。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四)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暂予免征环保税。 

 

▊税收优惠三、两种情形减征(减按征收)环保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保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保税。

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纳税人享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减税的,应符合的条件有:一是纳税人主体是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纳税人。二是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是浓度值符合规定。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税收优惠四、环境监测设备按10%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

为了减轻企业监测投入负担,对安装使用属于《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中列举的环境监测设备的纳税人,可按10%的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税收优惠五、无需专门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环境保护税减免税项目属于备案类减免。对符合减免税情形的纳税人,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履行备案手续,无需专门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减免税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编辑:蓝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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