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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举报河南武陟企业污染遭跨省抓捕,涉损害商誉罪被公诉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温潇潇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20 21:43:42

2017年3月,上海某生化技术公司企业员工张文奇被河南省武陟县公安局“跨省抓捕”,两度刑拘后被批准逮捕,并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提起公诉,认为其“捏造企业污染环境,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羁押至今。
在此之前数年,张文奇频繁前往武陟县出差。因工作关系,张文奇熟悉被举报的企业,并发现企业存在偷埋废料、造成地下水污染等问题,随后,他开始向各级环保部门举报。

河南省环境监察网2016年文件显示,广源纸业、智辉科技有关负责人因企业违法生产污染环境问题被行政拘留,武陟县环保局局长、主管副局长被批评教育。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称,张文奇举报三家企业的动机为“为获取非法利益”。张文奇的代理律师王振宇则认为,张文奇所在单位与被举报企业的关系,与张文奇的举报行为无关。
近日,该案在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与第一次庭审相比,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将原起诉书中对其中一家企业经济损失的认定从70余万元变更为82余万元,并提交了新的司法鉴定。
4月18日,王振宇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介绍,此次庭审的核心争议围绕企业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以及这份新的企业经济损失司法鉴定展开。
他表示,多项公开政府文件已能证明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存在事实,并非捏造。
盈科律师事务所(广州)合伙人律师马锦林则评论认为,“举报行为从表面上看有损于企业的商誉,但真实的披露及监督有利于公众对企业及其产品的正确评价,有利于企业纠正自身的违法行为,不仅不是损害他人商誉的违法行为,而且还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马锦林认为,如企业认为其名誉权受损害,应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鉴于刑法的谦抑性,不应轻易追究举报人的刑事责任。

焦作市环保局2015年文件显示,广源纸业、智辉科技在已被调查环境违法的情况下,仍未按要求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其中一项目仍非法生产。
辩方提交8份被举报企业污染问题政府文件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张文奇是上海一家生化技术公司的工作人员。
2017年3月23日,张文奇在上海被武陟县公安局刑拘;4月28日,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2017年5月2日,张文奇因涉嫌犯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再次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6日,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武陟县公安局逮捕了张文奇。
2017年8月23日,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自2014年7月起,张文奇曾多次使用虚假身份,向各级环保部门反映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3家企业(河南江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智辉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武陟县广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江河纸业”“智辉科技”“广源纸业”)“存在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起诉书称,2015年5月,张文奇同他人驾车到武陟县人民政府、武陟县税务局门口等地,张贴十余份“致全体武陟县人民的公开信”,“捏造上述三家公司污染环境,其行为给三家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对此,张文奇的代理律师王振宇在庭审时共展示了8项证据,用以证明张文奇举报属实。

中央环保督察组2016年举报受理转办情况公示(十五)显示,对于“武陟县江河纸业下属分厂——广源纸业院内的化工厂,两年来非法生产”等举报内容,经查明情况属实。
澎湃新闻看到,这8项证据均为政府文件,分别来自于武陟县环保局、焦作市环保局、河南省环保厅、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及焦作市保障中央环保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除一份系由信访局交予张文奇之外,其余均公开发布。
这些文件提到,智辉科技和广源纸业均存在未经环评擅自建成投产、设置违法生产设施等情况,其中广源还存在未严格执行“三防”措施,导致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情况,两家企业因此被处以罚金。文件的发布时间从2014年10月到2016年8月不等。
此外,对于另一家企业江河纸业来说,尽管文件并未直接对其点名道姓,但一份名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情况公示公告(十五)》的文件显示,江河纸业与广源纸业有着密切联系:江河纸业“下属分厂”——广源纸业院内的化工厂,曾在两年非法生产、偷埋化工废渣被环保部华北督察中心查处并取缔后,搬迁到江河纸业的老工厂最后一排车间继续非法生产,并违法处置化工废渣。
此外,江河纸业官网一则名为“2015五一职工运动会风采榜”新闻中的名次排行榜上, 则出现了广源纸业的职工,而其他获奖人员或来自江河纸业某个具体部门,或来自江河纸业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澎湃新闻发现智辉科技与江河纸业的关系也不一般:两者登记住所一致,甚至后者一名股东兼董事,和智辉的法定代表人同名同姓,都叫林彦辉。
起诉书:一企业因张文奇传播企业环境违法信息损失82余万元
二次庭审前,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曾变更起诉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检察院曾发现原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不符,并根据查明事实,将江河纸业因张文奇举报受到的经济损失从70余万元变更为82余万元。相应地,检察院提交了新的司法鉴定。
据王振宇介绍,这份新的司法鉴定由武陟县公安局委托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鉴定结论指出,南京人民印刷厂曾于2015年与江河纸业分别签订了一笔购销合同,后因张文奇传播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而暂缓订单。根据江河纸业的毛利率40.73%计算,公司损失金额达82余万元。
王振宇曾向武陟县人民法院申请,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主任张苏彤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该司法鉴定提出意见。
4月18日,张苏彤向澎湃新闻阐述了他在庭审中表达的意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重新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与客观性令人怀疑”,形式要件、鉴定对象的确定和损失额的计算过程均存在“严重问题”。
据张苏彤介绍,根据司法鉴定的基本原理,司法鉴定只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鉴定。而该案中鉴定人将江河纸业的客户“暂缓订单”等同于“取消订单”,犯了将“未实现损失”做为鉴定对象的重大错误。
此外,他指出,该鉴定对江河纸业经济损失的计算也违背了基本的财务常识:鉴定人用高达40.73%的“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同类产品的平均利润水平)计算暂停订单商品的利润损失额是错误的;毛利润并未扣除企业必须要上交的各种税费,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不能客观地反映商品销售的实际获利水平。
律师:企业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权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显示,张文奇是上海吉康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吉康生化”)的工作人员,他举报三家企业的动机为“为获取非法利益”。
对此,代理律师王振宇认为,张文奇所在单位与被举报企业的关系,与张文奇的举报行为无关。
王振宇表示,首先张文奇的所有供述稳定、一致;其次在其单位领取的是固定工资,与单位绩效并不挂钩。张文奇还曾在警方讯问笔录中明确表述,单位领导对其2015年5月贴公开信的行为不仅不存在指使,还曾进行过劝阻。因此,王振宇认为张并没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主观故意。
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被举报的三家企业——江河纸业、智辉科技、广源纸业的经营范围多与纸制品有关:江河纸业制造机制纸及纸板,智辉科技销售造纸用化学品、生产纸制品,广源纸业制造并销售纸品;相较而言,上海吉康生化显示的经营范围更广,不过其中包含相似业务“纸制品销售”。
对此,王振宇认为,张文奇所在企业与被举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需要依据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客户分布来判断,而目前“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两者)存在竞争关系”。
4月18日,张文奇的哥哥告诉澎湃新闻,张文奇毕业于南京化工大学(现为南京工业大学),熟悉化工行业以及化工污染。
据界面新闻报道,张文奇的同事曾介绍称,张文奇在公司从事的是化学品销售的工作,自2011年左右,曾频繁前往河南省武陟县出差,熟悉被举报的企业。后来,张文奇慢慢发现,企业存在偷埋废料、造成地下水污染等问题,并称其“跟这几家企业杠上了”。
针对近日备受争议的“损害商誉罪”案件,盈科律师事务所(广州)合伙人律师马锦林向澎湃新闻表示,“张文奇案”中的嫌疑人是否故意凭空捏造并散布了虚构的事实、是否给被举报的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企业的损失与嫌疑人举报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问题尚未有定论;但即使损害了企业的名誉权,企业应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鉴于刑法的谦抑性,不应轻易追究举报人的刑事责任。
“举报行为从表面上看有损于企业的商誉,但真实的披露及监督有利于公众对企业及其产品的正确评价,有利于企业纠正自身的违法行为,不仅不是损害他人商誉的违法行为,而且还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马锦林称。

编辑:蓝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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