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现拥有30万公顷湿地,也是城市的绿色名片 湿地是哈尔滨独特的生态资源,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
《哈尔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
我市将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执行国家、省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保护管理办法。对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加强保护。
加强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在保护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采挖泥炭,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
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各地区要严厉查处围垦占用湿地行为,对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具体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通过退耕还湿、退沙还湿等手段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未经批准转变用途的湿地须重建 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市、区县(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修复,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