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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小叶槭案看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来源:中国绿发会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2-06 09:33:01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其中的“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诉讼即为预防性公益诉讼。2015年9月,绿会于甘孜中院提起了全国首例预防性公益诉讼(即保护濒危植物五小叶槭案,以下简称五小叶槭案)。五小叶槭案是基于水电站修建完成蓄水后会淹没珍贵濒危野生植物五小叶槭为主要事实提起的公益诉讼,目前尚在一审程序中。

绿会法律部副主任张娜在第四届生态环境共治研讨会分论坛——预防性公益诉讼研讨会上的主旨演讲就是以五小叶槭案为例,论述了预防性公益诉讼存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传统侵权责任有限性、重大损害风险认定困难、预防与事后救济的顺序、法律与预防性的行政监管措施衔接不到位五个方面问题。认为侵权责任法对于预防性公益诉讼是有所束缚的,传统侵权责任以损害为中心,侵权行为的成立须以发生损害为必要,这个责任是结果责任,对于预防生态损害无能为力。目前上述司法解释对于不存在实际损害结果或者无法判定实际损害结果是否存在的情形下,如何判断环境危害行为是否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重大损害风险,如何认定是否“具有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是没有细化的,导致目前实践操作存在一定困难。

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李楯教授、武汉大学杜群教授以及环境律师、社会组织、福州各大高校学者及学生参加本次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及环境律师在听完分享后表示:社会需要绿会这样的社会组织去提起预防性公益诉讼,以个案推动生态环境污染的预防性而不是事后救济。武汉大学杜群教授在会后与绿会代表交谈时表示:这五个问题总结的非常好,尤其最后一个问题提的很尖锐,比较有代表性,绿会代表则表示希望杜教授今后能与绿会多沟通交流合作。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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