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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成立联合执法调查组 对牛氏湖电鱼案件做查处

来源:反电鱼联盟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2-20 20:19:19

昨天,反电鱼协作中心发文曝光了华容牛氏湖大规模电鱼事件,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并对这类有组织的大规模电鱼行进行强烈的谴责,同时引起了农业农村部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要求湖南省相关水产渔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018年12月20日8:30分,在华容县政府西五楼会议室,由县长黄剑堃主持召开了《牛氏湖电捕鱼事件联席会》专项会议,政府办、北景港镇、公安局、检察院公益诉讼科、畜牧水产局、水产局、渔政局、河长办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了此次会议,成立了联合执法调查组。当日上午10点左右,联合执法调查组就赶到了事发地点,反电鱼协作中心华容工作站周站长带领四名志愿者协助,对牛氏湖的非法电鱼活动进行了制止,并收缴了电瓶15个、逆变器14个、捕鱼杆13根,并对整个案情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及记录。

调查询问笔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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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氏湖电捕鱼事件曝光后,也引起了广泛的热议,其中有部分朋友表示:“水库养殖的鱼用电捕捞有啥问题?”也有人提出:“这个事件与生态环境和其他人有多大关系?”生态环境是一个系统,牛氏湖是生态环境系统中的一部分,与当地、乃至全国、全球生态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对牛氏湖的生态破坏,实际上就是对整个生态系统的破坏,涉及千家万户及子孙后代。再说,牛氏湖是国家的公共资源(含其中的鱼类及其它生物等),是属于大家的共同财产,不属任何个人所有,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强占及破坏。所以,这个事情不是事不关己,而是跟大家都关系密切!

在电鱼过程中除了伤害鱼类以外,还会对整个水生生物链造成毁灭性的打击,所以电鱼是国家相关法律明文禁止的捕捞方式,以下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摘要。

相关法律条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编辑;Nic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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