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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胜诉 吉林石化大气污染案宣判

来源:自然之友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2-30 00:09:19

2018年12月28日,自然之友收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一审判决书,判决载明: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污染治理费用13862560元,支付至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账户,用于吉林省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和环境保护;被告负担原告律师费及差旅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

这是自然之友自2015年提起系列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以来,第一个一审以判决形式获得胜诉结果的案件。

本案于2016年8月提起诉讼,由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支持起诉。针对被告长期向大气超标排放烟尘、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行为,自然之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超标排污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损害,并支付超标排放污染物产生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

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之后,法院委托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被告超标排污造成的污染治理费用进行鉴定评估,为了验证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进行改造工程的效果是否真正达标,法院同时委托该鉴定单位对被告的改造工程方案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过原被告双方质证,作为认定赔偿数额的依据,故法院予以采信,认定大气污染治理费用为13862560元。 

图片源自网络。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诉讼过程中,在法院的积极督促下,被告主动进行了环保设施升级改造,经鉴定评估报告确认,被告的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系统完整,设计合理,主要技术参数及配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能够连续、稳定运行且达标排放。因此,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法院认为,被告能够积极主动整改、履行社会责任,应该予以支持和肯定,并且,“对未来公益诉讼案件,鼓励侵权方在法院未作出判决的情况下积极履行社会义务,用最短时间升级改造生产设备,从根本上达到治理污染的目的,(这)将起到良好的社会导向作用。”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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