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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勇:《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要着重体现信息公开和损害担责

来源:中国绿发会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2-19 10:41:20

近日,绿会召开《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讨论会。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党委书记凌江、全国政协委员温香彩、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珂、北京大学副教授王社坤、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刘建国等专家、社会组织代表出席会议。重点围绕有毒有害化学品的风险评估、新化学物质的登记管理、政府与企业相关职责划分等方面内容展开了热烈讨论。现将绿会副秘书长马勇的发言分享如下:

《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填补了我国化学品风险管理的法律空白,大家对《条例》的制定、出台、实施都非常看好,我们充分肯定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而且要打赢污染攻坚战,确实需要出台一个有关化学品管理的条例。所以《条例》的重要性、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结合各位专家的意见,我认为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条例》名称问题。刚才几个专家谈到对题目修改的建议,综合一下,《条例》名称建议改为《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其中风险评估和管控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但不应是全部内容。尤其“管控”的提法有待商榷。目前根据我国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当务之急是重点关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这一块特别迫切。从损害方面来讲,它具有极大的潜在危害,急需解决。所以名称问题,我们建议是不是可以这样去改,进行调整,保留化学物质风险这样一个大前提,强调管理,而去掉管控。

第二,单独设置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篇章。长期从事化学物质管理研究的专家都清楚,化学物质涉猎范围非常广,有十多万种。这么多(种类)仅简单或全部交由政府部门去管理,我们觉得不现实。那么这种情况下,社会公众的参与就很重要,因为政府再多的人力物力都是有限的。而公众参与对化学物质的风险、评估或者管理,能起到非常重要的补充、补位的作用。所以我们建议参照《环保法》,《条例》专门设立一章来关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这样一来, 不管是形式上,还是实际条款规定,化学物质的风险防范或者管控都非常重视社会参与,也非常关注保障社会的知情权。

第三,关于《条例》与现有法律、管理制度的衔接问题。我国现有行之有效或者在实践中已经确实体现出或发挥好应有作用的法律制度,在这个条例中要做好衔接,建议不另起炉灶单独搞一套,那样不仅效果差,最终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可能还适得其反。包括提到的环评制度的一些规定、排污许可证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以及温香彩主任提到的实验室规定。在《环境保护法》中,实验室规定还包括有连带责任,出据虚假报告不光追究你的刑事责任,造成的损害要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这个是非常重要的。这点我们主要是吸收,继续加强即可。另外,目前关注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尤其强调化学物质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讲源头预防也好,末端治理也好,中间这个过程还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把源头预防和中间管控、末端治理有效结合起来,化学物质风险评估和管控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第四,损害担责。这是《环保法》中确定的基本原则,损害担责对化学物质环境健康风险和环境损害风险是非常重要的。损害担责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生产、运输、排放等过程,对公共环境、人体健康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目前我国有环境的私益诉讼(环境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但是诉讼毕竟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从法律的立法角度,诉讼属于基本法律规定,现在由《条例》规定诉讼制度难度肯定是非常大的。在现有的环境私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有法律明确规定情况下,在该《条例》中,能否增加规定可操作性的、增强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等的描述或者条款?所以对于《条例》的公益诉讼这个条款,包括《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都明确了,该《条例》再赘述就多余,可以写也可以不写,建议对该《条例》进行加强,怎么加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是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对这类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支持、甚至提供支持起诉等条款非常重要。化学物质风险评估和管控它的专业性非常强,比如这方面的名词、化学物质的理化性质、生态损害的评估等等专业技术。在环境诉讼中普通人或者一般组织很难在这方面做举证,如果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能够支持起诉,包括提供专业的建议或者提供行政处罚的信息等,在公共环境或者个人环境权益受到保障的角度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们认为在损害担责方面应该做进一步强化。

最后,要确立主体责任。该《条例》的整个设置,在法律责任方面,企业的责任有五条规定,政府的责任、专家的责任、实验室的责任分别有一条规定。我们认为主体责任这方面,从立法设计的角度,从环境保护实际情况来讲,还是要管住政府的行为,要强化政府担责,避免发改、工信、环保等其它相关管理部门说不清楚,责任主体不明确,所以我们建议要管住政府,政府管理部门没有履职到位,无论从化学品物质评估登记,还是许可生产,都带有很强烈行政许可的色彩,只有权利没有义务,不承担责任,那就是无限权利。所以我们建议要强化政府管理的责任。在强化政府管理责任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守法责任。因为政府管理,最终要企业落实,没有落实,政府管理无从谈起。包括申请、登记、后期的测试等等一系列的都需要企业去进行守法。责任按比例分配在该《条例》在法律责任表述之中是失衡的,政府管理责任就一条规定,余下的五条都是企业的责任。

以上是综合与会各位专家提出的建议,也结合我们的一些考虑,因为中国绿发会一方面关注生态保护,因为我们主要工作之一是生物多样性保护,还有一方面就是关注绿色发展,关注污染防治。同时我们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在法律方面一直主张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推进环境保护,我们对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包括它的评估和管控,都非常关注,因为之前我们提起了常州毒地案和北京幼儿园毒跑道案件,在其它地方也曾提起过因化学物质导致人身损害、公共环境损害的案件,切实感受到目前我国对化学物质的管理非常急迫,急需该《条例》出台,先抛出来慢慢再改。该《条例》结合中国国情,难得的一次修法机会,现在尽量地写进去,做到不仅从表面上很重视,从操作性上也要很重视,否则《条例》就不能成为有用的条例,那它的实用性就大打折扣。基于这方面的考虑,邀请与会专家和相关的社会组织一起来讨论。我们希望通过此次讨论会,各位专家和社会组织对这方面的建议分享,使得我们对该《条例》提出的建议针对性更强,促使该《条例》出台后真正成为化学品风险管理中有用、管用的法律武器。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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