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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来:常州毒地案折射出公益诉讼的律师费承担问题

来源:中国绿发会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2-20 12:18:52

1月22日下午,绿会召集环境法、诉讼法、技术方面专家二十余人,对常州毒地案进行了研讨,北京环鸣律师事务所主任胡玉来律师发表了如下意见:

一、公益诉讼的案件受理费问题。常州毒地案二审判决被告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虽然没有了189万的高额案件受理费,但是案件受理费依然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二审判决对于有关案件受理费问题,查明了一审过程中的部分事实,就受理费如何收取进行了分析,最后以按照非财产案件为由确定了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为100元,如果我们较真地说,二审判决的律师费、差旅费属于“赔偿损失”,当然属于财产方面的请求,需要按照财产案件计算案件受理费并由被告承担。我的理解是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是审理法院依职权,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原告依法变更诉讼请求时,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先计算受理费收费金额,再书面通知(告知)原告预缴(缴纳)的程序进行,告知预收(收取)内容应当包括案件受理费金额,原告的缴费时间。二审法院未将案件受理费确定为案件争议焦点是正确的,但未对一审案件受理费计算结果及收取程序,以及支持起诉人提出的有关涉及案件受理费的支持起诉意见在案件中的作用进行分析,存在不足。本案中很多人在关注为什么一审时原告败诉,案件受理费189万元,二审原告胜诉(胜诉部分,不涉及修复费用),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却是100元,我认为本案与案件受理费相关的关注点和重要意义应是:建议启动修改《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免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的案件受理费,或者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不能让案件受理费成为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难点。

二、公益诉讼律师代理费问题。以北京为例,目前北京律师收费已经是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以前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已经废止。每家律师事务都制订了本所的收费标准,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双方可以根据法律服务结合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进行协商,确定律师费收费方法、收费金额。我在代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诉讼诉讼)一案中,在诉讼请求中提出了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律师费的请求,该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个案例,对推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由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法院在审理中,在依法支持原告的律师费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即原告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协议中约定的计算方法及计算金额。当然,对于被告认为原告律师费畸高,合议庭可以根据律师行业的收费标准,判断律师费是否可能明显畸高或不合理,如果认为可能存在明显畸高或不合理的,合议庭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对律师费予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去酌定原告律师费:第一,因被告提出律师畸高,可以要求被告提供其委托律师费的真实收取方法与收费数额;第二,可以参照每个原告的每个代理律师执业所在地的收费标准、律师的专业水平、工作量及案件难易程度予以确定。本人所代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对于律师费的收费方法进行了尝试,有按件收费、计时收费、收取固定费用加计时收费(工作量超过预计时间)等,有几个案件其实我只是象征性的收了1万元的律师费,目的是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做努力。实际工作中大部分案件原告律师的律师费是偏保守的,不是收高了,而是低于正常收费水平。据我的观察,在当前情况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采用计时收费的方式收取律师费,存在的困难比较大。本案中,原告律师主要采用了计时收费方式,法院对于原告律师费金额的认定系结合案件的性质、办理难度予以酌定。在被告无充分证据,也无充分理由认为律师费畸高或不合理的情况下,法院直接按照原告的请求认定律师费的金额将是更好的选择。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律师费的认定,仍需要在实践中进行尝试和总结。

三、关于常州毒地案的再审问题。我认为应该围绕《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具体规定,分项对照,梳理清楚。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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