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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人落荒而逃!攀枝花志愿者与民警联合缉拿(2)

来源:反电鱼联盟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3-24 14:03:33

据悉,两名电鱼人系仁和区人,跨区域到东区作案。据志愿者观察,电鱼设备是用过很多次的,可见并非初犯。久在河边走,哪能不湿脚?栽在反电鱼志愿者手上,不知道作何感想?

再好好想想

攀枝花电视台接到消息,随后赶来对民警、志愿者进行采访报道。初步调查结束,民警将两名电鱼人带回大渡口派出所继续讯问。这时已是午夜,志愿者除陈站长之外都回家休息了。

这回玩大了

为了配合警方调查,陈站长在派出所一直呆到凌晨一点过。本案是攀枝花今年禁渔期查获的第一起非法电鱼案,引起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午夜时分,攀枝花市东区政府相关领导还专程赶到派出所进行督办。

志愿者解救的大鲤鱼

据陈站长介绍,他今天还专门向攀枝花市渔政王永康站长汇报了本案。王永康站长对志愿者的协助表示感谢,对中国绿发会反电鱼协作中心的工作表示关切,还就渔政“亮剑2019”打击电鱼专项行动与陈站长作了深入交流。陈站长表示,感谢渔政领导关心,攀枝花反电鱼志愿者一定全力配合渔政严厉打击三区两县非法捕捞活动。

攀枝花渔政深夜巡查

最后,我们请大家一起为攀枝花站初战告捷的7位志愿者点赞!他们是@快乐永相伴、?@张国、?@巴中、老谢爱钓鱼、?@淡定、?@独.和他的爱人、@陈友江。特别要再给@独.的爱人点一个大大的赞!她不仅理解支持先生做志愿者,当晚还为大家通盘出谋划策,并且在志愿者们忙于蹲守的时候主动承担起指引警车到达的任务。

点击阅读原文观看攀枝花手机台报道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公通字36号)第63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编辑:Nic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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