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责任单位 (一)市住建委:负责组织开展建筑工地、道路工地、市政工程等的专项执法检查;负责检查城市建成区内采暖季建筑和道路施工工地是否停工到位。 (二)市市政管委:负责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同比增加6个百分点或达到80%;及时修复城市建成区市政设施特别是道路破损,杜绝出现二次扬尘现象;负责市区内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定位系统安装、按规定时间及路线运输和消纳处置专项执法检查。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县、乡两级公路扬尘污染专项执法检查。 (四)大同公路分局:负责国道、省道公路的扬尘污染专项执法检查,及时清理道路尘土,防治道路扬尘。 (五)市园林局:负责城市建成区的绿化工程的扬尘污染专项执法检查。 (六)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扬尘污染专项执法检查。 (七)市环保局:负责工业扬尘无组织排放治理专项执法检查。 (八)市煤管局:负责储煤场、洗选煤厂的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 (九)市公安交警支队: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对重型、农用、渣土和煤炭运输车辆监管,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运输车辆进入市区。 (十)城区政府、南郊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无人负责裸地扬尘治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协调指导、监督考核,落实网格化管理。各有关责任单位认真落实扬尘整治的各项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确保监管无盲区、无死角。住建、环保、市政、交通、煤炭、园林、水务、公路、交警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对各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检查,严厉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行为,形成强大执法监管声势。 (二)严格考核问责 市政府要组织督查巡查组,对扬尘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扬尘污染场所排查不力,大量扬尘污染场所未纳入攻坚治理范围,当地扬尘污染问题依然突出,扬尘违法违规问题依然严重,攻坚阶段环境空气质量PM10指标不降反升的县区,实施公开通报,市政府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问责。 (三)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战到精准化监管的转变,强化常态化监管,积极推进监测和视频监控,并尽快实现与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送抑尘降尘情况。 (四)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对行动迅速、效果明显的通报表扬;对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的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大力开展和实施有奖举报,营造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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