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水务 大气 固废 绿色发展 自然资源 人物 环保展会 企业 环保会客厅 国际资讯 政策 NGO

固废处理

旗下栏目: 固废处理 危废处理

垃圾焚烧行业监督性监测情况如何?环保组织第三方观察报告来了

来源:芜湖生态中心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1-11 21:02:22

前言

2019年10月25日环保组织芜湖生态中心、自然之友和IPE在北京举办2019年垃圾焚烧行业信息公开研讨会,吸引了来自媒体、公众、学者、专家和环保组织50余人参与。会上发布了《428座生活垃圾焚烧厂监督性监测民间观察报告》。

这是芜湖生态中心连续发布的第五期垃圾焚烧行业民间观察报告,与往年不同的是,这期报告特别聚焦在监督性监测责任履行方面,从政府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的角度切入,希望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对于垃圾焚烧企业政府监管责任履行情况。

垃圾焚烧厂监督性监测实际是指“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生态环境部门针对垃圾焚烧厂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烟气五项常规污染物、重金属和热灼减率监督性监测,烟气二噁英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由隶属于国家、省、市、县四级生态监测机构为主体,政府聘请的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为辅的监测方式。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为此,项目团队通过观察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官网、各省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平台和各级人民政府官网,核查统计垃圾焚烧厂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并通过向基层环境部门邮寄履职申请促进执行与公开,统计观察信息和政府答复,希望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判断垃圾焚烧厂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和执行情况。

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并不乐观

2013年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了“污染源监测信息应该依法公开”,随着重点排污单位的概念替代了国控企业,相应的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应该从其要求。同时,监督性监测信息作为政府执法中重要的依据理应公开。根据项目团队观察统计,全国已运行垃圾焚烧厂428座,观察发现仅有270座垃圾焚烧厂或多或少被公开了监督性监测信息,也就是说依然存在164座垃圾焚烧厂监督性监测信息未被主动公开,约占已运行垃圾焚烧厂的37%。针对未公开的垃圾焚烧厂向管辖的生态环境部门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仅获得了54座垃圾焚烧厂的监督性监测信息。

1.jpg

全国垃圾焚烧厂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针对已经公开的或者获取的垃圾焚烧厂监督性监测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对于标准中规定必须要执行的常规污染物、重金属、二噁英和热灼减率,32%烟气五项常规污染物和重金属监测数据未能完整获取;56%烟气二噁英监测数据未能被获取;仅16座热灼减率监测数据被公开。标准中未明确要去执行的项目项目团队获知的信息更是少之又少,仅20座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被公开;仅8座飞灰重金属或者二噁英监测数据被公开。

监督性监测信息查询困难

观察发现,270座在网上被公开监督性监测信息的垃圾焚烧厂中,38座在各省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平台公开;237座在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官网公开;11座在各级政府官网公开,其中16座存在多平台公开的情况。大部分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不易被查询,有公开垃圾焚烧厂监督性监测数据的27个省市中,仅重庆、安徽、福建、海南和河北5个省市通过各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平台建立专门的板块公开监督性监测信息,其他均需要多层级查询。

查找各省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一般需要从生态环境部门或者人民政府官网作为入口,通过4-5层级才能找到相应的信息公开板块。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官网较为便捷,通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官网进入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平台,就可以通过搜索企业名查询相应企业的监督性监测信息;湖南省最为复杂,需要进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首页>信息公开>重点领域>监督执法>污染源管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公开”才可以通过下载EXCEL表格查找相应企业。

2.jpg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官网公示的监督性监测信息需要查看5个层级才能下载查看

由于公众关注的可能就是身边的某一企业,而很多生态环境部门公示监督性监测信息按照开展的季度或者月度分废气、废水或者危废等制作文件直接上传公示,造成相关文件过多不能直接搜索,很难查找某企业具体信息,无形中增加了查找相关信息人员的困难。不利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发挥威慑企业、引导公众参与的效果。

未按照标准开展监督性监测存在各种理由

2018年5月,芜湖生态中心开始重点关注到垃圾焚烧厂的监督性监测问题,通过观察平台、信息公开申请获知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情况,针对未公开的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履职申请。通过分析信息公开申请和履职申请答复了解到部分基层环境部门因为监测站能力不足(缺少相应的监测设备、监测站对于某些指标没有认证)、执行省级监测方案但不符合“新标准”、企业未纳入重排名录因此未纳入监测计划等原因未能完善开展监督性监测。

近年来,由于我国环境政策的变化,重点排污单位替换了国控企业的概念,但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的相关要求却未进一步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性文件,并未与现有的政策进行衔接,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的执行和信息公开是否依据国控企业的要求执行,在实践中并无明确统一的做法。而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垃圾焚烧厂必须被纳入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管。与此同时,新运行项目包括试生产项目和纳入监测计划开展监测之间的时间差需要被足够重视。

原三明市环保局称部分项目因监测能力不足,仅开展部分监测项目的监督性监测

另一方面,《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作为国家标准,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省级或者市级的执行方案必须比标准严格,比标准计划更多的监测次数或者项目,而不是遵从方案导致不符合标准。

另外,对于客观原因导致垃圾焚烧厂监督性监测工作未开展的,应该进一步改善和克服困难,例如对于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情况,可以通过申请财政支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在克服困难的阶段更需要思考的是替代性的解决方案,把对于监管执法的影响降到最低,这样才能减少环境风险的产生。

垃圾焚烧厂监督性监测执行和信息公开情况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于垃圾焚烧厂的监管,环保组织从第三方的角度观察分析希望可以客观呈现整体情况,倡导生态环境部门重视垃圾焚烧厂的监管,完善执行监督性监测,并及时全面对外公开,以此为基础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构建环境社会治理的发展。

(编辑:逍遥客)

版权声明:本网注明来源为“国际环保在线”的文字、图片内容,版权均属本站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本文出处:http://www.huanbao-world.com 。同时本网转载内容仅为传播资讯,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首页 | 资讯 | 水务 | 大气 | 固废 | 绿色发展 | 自然资源 | 企业 | 环保展会 | 国际资讯

电脑版 | 移动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7-2019 国际环保在线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13862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