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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两市焚烧项目环评被指违背垃圾分类法规及防护距离规定

来源:天下无焚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3-28 10:44:39

海南省海口、琼海生活垃圾焚烧厂扩建项目,在历经生态环境部撤销环评批复、重做环评和重新审批之后,受影响的当地小区业主和农村居民,于3月中旬再次向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

图:海口和琼海垃圾焚烧厂位置及环评重新审批

提起复议的居民指出,生活垃圾严格分类、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在海南国家级生态文明试验区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垃圾焚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相关地方性法规,顺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垃圾综合治理,树立垃圾是重要资源和矿产的观念,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到2020年,全省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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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明文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方式,准许焚烧处置的,严格限定于其他垃圾;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和分类处置生活垃圾,成为处置单位最基本的法定义务。与这个条例宗旨精神一致的《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在2018年11月1日就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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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分类处置的要求

随着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实施,焚烧项目作为废弃物末端处理环节,对于检验和倒逼前端的垃圾分类行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环评时应当考虑垃圾分类带来的适烧种类、数量等变化,分析论证焚烧项目前景的不确定因素和不可行趋势。如果硬要坚持上马建设,就必须改变固有的混烧模式,根据分类处置的法规和技术要求,开展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预测,提出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重点是不可以烧哪些垃圾、接收的垃圾不合格怎么办、各个节点和配套措施做哪些准备,以确保垃圾分类不走过场,取得更好的综合生态环境效益,而不是仅仅局限于焚烧处置产生的污染物达标排放、合规消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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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垃圾处理优先次序原则

但是,海口、琼海焚烧项目的环评及其审批,根本没有理会地方性法规限制焚烧、保护环境的精神实质,也没有评估垃圾分类全面实施的对冲性颠覆性影响,甚至没有提出只允许处置法定适烧垃圾的运营要求。这种大肆混烧滥烧垃圾、闭口不提分类处置的工程如果具备环境可行性,那只能说明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纯属做个样子,是用来应付中央和糊弄民众的,从不打算落地、覆盖和真正推行。作为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绝不能支持欺下瞒上、暗度陈仓的“政治两面人”行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不予批准。业主们认为,两项目环评报告及其批复完全没有反映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地方性法规要求,拟建项目的类型等要素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方向性原则性根本性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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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海口焚烧厂周边

复议申请人还提出,环评报告忽视了 300 米环境防护距离之内的农用地、香蕉园、槟榔林、水库等敏感目标,环评批复没有考量法定防护区内土壤污染累积性风险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保护。

垃圾焚烧设施是生态环境部认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对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第十三条提出,要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环境防护距离应当用来确定垃圾焚烧厂与农用地等敏感对象合理的位置关系,保护对象不再局限于“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防护距离范围内应当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对于在此区域的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进行相应避让或者依法调整,以体现对人民健康安危高度负责的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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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第十三条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的环评批复,无视农用地环境保护,忽略核实敏感目标具体分布,对环境防护距离作出了错误片面的狭隘解释,没有充分考虑环境健康监管要求,有悖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精神,导致有毒有害的垃圾处置设施与食用类农产品生产的冲突,辜负了生态环境部门在新时代肩负的政治担当和人民期望!

海南居民们期望,行政复议机关拿出魄力,守住环境健康底线,捍卫依法治国红线,再次叫停不符合现代治理的垃圾焚烧,推动生活垃圾管理政策的历史性转变。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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