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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 西安3家单位受处罚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刘俊锋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1-09 09:41:37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于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全市各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并陆续开出了全市第一批罚单。8日,记者从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他们从去年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案例中,选取了未央区城市管理局向3家单位开出罚单的典型案例,并对《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处罚差异,进行了详细比对,以更好地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各行各业的守法意识。

通过比对记者发现,依据《办法》,这3起生活垃圾分类违法案例的处罚金额为8000元,而《条例》实施后,如若按上限处罚,罚款金额将高达9万元,处罚力度明显加大。据了解,《条例》实施的几天来,未央区城市管理局针对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已向两家单位开出了今年的第一批罚单,目前,被查处的违法案件正在执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西安丰嵘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持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整洁案

按照《办法》上限处罚人民币2000元。

若按《条例》上限处罚,则应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

2020年9月11日,未央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至萧家村名京九合院小区时,发现西安丰嵘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所属其他垃圾清运车辆陕AAJ939车身污损不洁,未按照规定保持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整洁。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勘验拍照,录制视频资料,及时固定证据。

经调查,西安丰嵘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持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整洁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在对违法事实调查清楚后,经局执法监督科审核,于2020年10月15日向违法单位西安丰嵘环卫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拟按照上限处罚人民币二千元整,该公司法人代表现场签署送达回证并放弃陈述申辩。10月28日该公司履行此行政处罚。

若按照《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则西安丰嵘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持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整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车辆分类标识标志明显,并保持车辆密闭、功能完好、外观整洁。”,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执行上限处罚,则应对该公司罚款三万元。

西安华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生活垃圾案

拟按照《办法》下限处罚人民币5000元。

若按照《条例》下限,则应罚款5000元;若按上限,则该公司将面临5万元罚款。

2020年9月15日,未央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至水晶卡芭拉小区时,发现西安华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水晶卡芭拉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生活垃圾。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勘验拍照,录制视频资料,及时固定证据。

经查,西安华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对违法事实调查清楚后,经局执法监督科审核,于2020年10月15日向违法单位西安华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拟按照下限处罚人民币五千元整,该公司法人代表现场签署送达回证并放弃陈述申辩。10月21日该公司履行此行政处罚。

若按照《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西安华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六款“(六)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的规定,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若按照下限,则应罚款五千元;若按照《条例》上限,则该公司将面临5万元罚款。

陕西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案

拟按照《办法》上限处罚人民币1000元。

若按照《条例》上限,则该公司将面临1万元罚款。

2020年4月1日,未央区城市管理局生活垃圾分类执法人员在巡查至二环北路东段上林苑时,发现陕西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林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勘验拍照,及时固定证据。

经查,陕西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并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发或者在生活垃圾投放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根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在对违法事实调查清楚后,经局执法监督科审核,于2020年5月6日向违法单位陕西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拟按照上限处罚人民币一千元整,该公司授权委托人现场签署送达回证并放弃陈述申辩。5月8日该公司履行此行政处罚。

若按照《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陕西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在投放点张贴分类标准、指南等图文资料,派发宣传品,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就是法定的处罚情节。若按照《条例》上限,则该公司将面临一万元罚款。

舆论监督 报道亮点

“垃圾分类”专栏持续跟进

根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实施方案》有关精神,本报联合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开设“参与垃圾分类 共建美丽西安”新闻专栏。旨在向广大市民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各行各业特别是生活垃圾投放管理单位和收集、清运单位的守法意识,定期对生活垃圾分类不规范的现象以及部门(单位)职责落实不到位等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及时报道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亮点。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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