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国主要生活垃圾焚烧技术条件(机械炉排炉为主)下,每吨生活垃圾焚烧约产生200千克的炉渣(一般工业固废)、30-50千克的飞灰(危险废物)。据悉,飞灰监督性监测无明确要求,仅要求对炉渣相关指标进行监督性监测,缺少信息公开方面明确要求。 观察发现,2020年在运行的495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合计公开了48座的炉渣监督性监测数据,占比9.7%;完善公开13座,占比2.6%。 特别值得称赞的是,仅北京市主动公开了7座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飞灰监督性监测数据。 据统计,截至2021年5月,全国生活垃圾焚烧日处置量已达68万t/d,以炉渣产生率20%、飞灰产生率3%(低估)计算,全国每天炉渣、飞灰产生量达到13.6万吨、2万吨,每年约产生5000万吨炉渣、700万吨飞灰。如果监管缺位,潜在环境风险巨大。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热灼减率”是炉渣的监测指标,具体指焚烧炉渣经灼烧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浸出液污染物质量浓度”包括二噁英、重金属等,是指示飞灰潜在环境风险的重要指标。 炉渣热灼减率、飞灰浸出物毒性的有效监测、公开,将有利于推动垃圾焚烧厂清洁运行、消除公众疑虑。 一、热灼减率和浸出物毒性监督性监测和公开法律要求 炉渣热灼减率和飞灰浸出物毒性监测包括自行监测(企业)和监督性监测(政府)两类。 针对炉渣热灼减率监测,《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2019)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企业)应每周至少开展一次。 针对飞灰浸出物毒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1134-2020)规定,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所有者(企业)应对飞灰浸出物毒性进行监测。但无生态环境部门(政府)监督性监测要求。 浸出物毒性是指示飞灰潜在环境风险的重要指标。但是,法律仅要求企业对飞灰开展自行监测,难以有效把控飞灰进入填埋场后的环境风险,政府主导的监督性监测对于严格控制环境风险十分必要。 另外,观察发现,法律对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的要求不明确。(详见:495座垃圾焚烧厂二噁英数据,政府公开了几家?) 图1. 二、公开情况观察整体差强人意 项目团队在2021年,通过观察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平台、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区县人民政府网站,得到以下观察。 飞灰浸出物毒性监测方面,2020年在运行的495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中,仅发现北京市主动公开了7座垃圾焚烧厂的飞灰浸出物毒性监督性监测数据,占比1.4%,这特别值得称赞。 炉渣热灼减率方面,2020年在运行的495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公开了48座垃圾焚烧厂的炉渣热灼减率监督性监测数据,占全国在运行垃圾焚烧厂比9.7%,其中完善公开(4次/年)13座,占比2.6%。 分各省级行政区看,29个分布有垃圾焚烧厂的省级行政区中,11个省级行政区的生态环境部门有公开炉渣热灼减率监督性监测数据,18个未公开。 其中,北京市公开情况较好,公开了9座垃圾焚烧厂的炉渣热灼减率监测数据,占本市垃圾焚烧厂总数11座的82%;其他28个省级行政区的公开情况差强人意。图2展现了11个省级行政区的公开情况。 图2. 11个省级行政区的垃圾焚烧厂炉渣热灼减率监测数据公开情况 三、担忧与展望 政府主导的监督性监测是推动垃圾焚烧厂清洁稳定运行、消除公众疑虑的重要手段。 面对飞灰浸出物毒性监督性监测要求缺乏的情况、监测数据公开要求不明确的情况、炉渣热灼减率公开情况差强人意的情况、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监测能力不足的情况(详见图3)。 项目团队认为,垃圾焚烧监督性监测的执行和公开还存在很大提升空间。 图3 .2020年项目团队收到的生态环境部门关于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履职申请的答复情况 未来,希望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和公开责任,同时,期待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不断加强监测能力建设,通过更好的履职、更完善的公开,推动垃圾焚烧厂清洁运行、消除公众疑虑。 (编辑:逍遥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