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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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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立方米涨9分钱

来源:南方plus客户端 作者:郭文君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3-13 15:30:16

从4月1日起,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居民用水量折算计征,从现行的0.55元/立方米调整到0.64元/立方米,并结合垃圾分类和收运情况实行差别收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何要这样调整?调整后对各类用户的计收方式有什么不同?3月12日,东莞市发改局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读。

目前生活垃圾处理收支缺口大

东莞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将按用水量折算计征,收费标准按80%计收,从现行的0.55元/立方米调整到0.64元/立方米,上调16.4%。以居民生活用水量计收垃圾处理费的,按4月份的用水量计收。同时,结合垃圾分类和收运情况实行差别收费。比如实行垃圾分类物业住宅小区的居民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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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主要有两方面因素。在政策层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等精神,要求各地健全促进绿色消费的价格政策,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完善财政补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运用价格杆杠和经济手段,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城乡环境保护。

此外,成本增加也是调整收费标准的一大原因。市发改局称,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从2010年调整至今已超过8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垃圾处理的范围、收运处理要求、环保标准等都发生很大变化和有更高要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不断上升。同时,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2017年已达84.4%,处理成本相应增加。经测算,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达476元/吨,目前收支缺口非常大,需要适当调整收费标准予以补偿,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发展和环境保护。

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垃圾分类等情况实行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差别收费制度,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改善一般工业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以及餐厨垃圾收运等情况,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差别收费标准须在城管部门出台有关住宅小区垃圾分类、餐厨垃圾收运、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垃圾分类等的管理和认定规定后实施。

商铺收费标准差异较大

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后,对各类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计收方式有什么不同?市发改局对此表示,此次调整只限于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计收方式没有变化。各类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其计收方式仍按《关于改革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方式和调整收费标准的通知》(东价〔2010〕33号)和《关于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10〕5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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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按用水量计收。对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用户,已实行抄表到户的,由供水企业按新收费标准直接向小区内用户(不含临街商铺)征收;对未抄表到户(即抄总表)的,由供水企业按新收费标准和住宅小区总用水量的85%计收,再由物业管理企业按新收费标准向小区内用户(不含临街商铺)收取。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临街商铺、住宅混合楼、围院式管理区域和社区(村)等用户的垃圾处理费计收办法,按照各类用户的新收费标准和《关于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10〕57号)有关规定执行等等。

而商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按营业面积及经营类别分类计收的,收费标准差异比较大,如果商铺类的用户发生停业、停租或经营类别改变等情况,要及时到当地城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记者了解到,有物业管理的商住小区业主(住户)按居民类收费标准的80%计收(即由0.17元/立方米调整为0.512元/立方米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新标准已包括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终处理环节的费用,环卫部门收运商住小区生活垃圾,不得再向商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收取3.5元/桶的生活垃圾运输费用。

部分群体可免交垃圾处理费

五保户、低保对象、东莞本市户籍及驻莞部队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在乡孤老优抚对象,凭所在地民政部门(本市)核发的有效证件,可免交垃圾处理费。

符合减免条件的用户可到当地代收单位(或当地自来公司)办理减免手续。减免对象对应证件包括:五保户为《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低保户为《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军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抚对象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需要注意的是,减免对象必须为东莞本市户籍人员。如果是低保户的话,需每年办理一次减免申请。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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