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污染防治措施 5.1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区边界设置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 5.2生活垃圾填埋场场界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应小于10m。 5.3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 滤液混排。 5.4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制订分区、分单元填埋作业计划,并按计划逐区、逐单元、逐层进行填埋作业,不得多作业单元同时作业。 5.5每日填埋作业结束后,应立即对全部作业面进行日覆盖;一个作业单元填埋作业结束后,应立即进行中间覆盖。垃圾填埋场应建立日覆盖和中间覆盖的巡检制度。 5.6渗滤液的输送、处理系统应当全流程密闭,不得跑冒滴漏。渗滤液提升井、调节池、生化池、浓缩废液池等产生恶臭的构筑物必须采取封闭和负压抽吸措施,将抽吸的臭气经处理设施处理后由不低 于15m排气筒排放。 5.7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采用火炬法燃烧处理,并宜采用能够有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 6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 6.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每3个月对周界恶臭污染物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 6.2有组织排放源臭气浓度和周界监控点恶臭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14554、HJ905的规定执行。 6.3周界监控点恶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应选择在气味最大时段内采样,样品采集次数应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6.4臭气浓度瞬时采样,以任一时段采样结果的最大值作为达标评价的依据。 6.5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 果。自行监测要求参照HJ819执行。 6.6本标准未做规定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6.7恶臭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按表3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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