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长江实施禁渔期制度,每一年均有3-4个月的禁渔期。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他强调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把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的优先选项。 2017年,《农业部关于推动落实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的意见》发布,提出2017年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施全面禁捕,争取在2年的时间内使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捕捞渔民全部退出捕捞,实现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范围内永久全年禁止生产性捕捞作业。 201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则打响了长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冲锋枪”。 《意见》规定,到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和监管能力显著提升,保护功能充分发挥,重要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关键生境修复取得实质性进展,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性增长,水域生态环境恶化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基本遏制。 《意见》同时提出,率先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健全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等重点水域逐步实行合理期限内禁捕的禁渔期制度。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在2018年10月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长江禁捕是整个长江流域,包括长江的干流、支流和通江湖泊等区域。率先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在重点水域实行合理期限的常年禁渔期制度,为长江休养生息留出时间和空间。 湖北省全面禁捕水生生物保护区占全国总量的25%,长江干流湖北段、汉江干流常年禁捕总里程超过2000公里 渔民怎么办? 根据2010年1月发布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长江的禁捕将分为四种情况:首先,在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2019年底以前,完成水生生物保护区渔民退捕,率先实行全面禁捕,今后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其次,2020年底以前,完成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水域的渔民退捕,暂定实行10年禁捕,禁捕期结束后,在科学评估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另行制定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政策。 再次,在大型通江湖泊(主要指鄱阳湖、洞庭湖等)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禁捕管理办法,可因地制宜一湖一策差别管理,确定的禁捕区2020年底以前实行禁捕。 最后,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由有关地方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禁捕之后,渔民怎么办?据了解,退捕渔民临时生活补助、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资金,主要由各地结合现有政策资金渠道解决。同时,中央财政采取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禁捕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根据《方案》,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根据各省退捕渔船数量、禁捕水域类型、工作任务安排等因素综合测算,整体切块到各省市,由地方结合实际统筹用于收回渔民捕捞权和专用生产设备报废,并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 中央财政在禁捕期间安排一定的过渡期补助,资金根据禁捕工作绩效评价结果等相关因素以绩效评价奖励形式下达,由各省市统筹用于禁捕宣传动员、提前退捕奖励、加强执法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与禁捕直接相关的工作。其中,水生生物保护区过渡期为2019年和2020年,其他重点水域过渡期为2020年和2021年。 此外,包括四川、湖北等地也出台了相关补偿方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正在逐步推进中。落实国家退捕补助政策,加快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社会保障兜底,全力保障退捕渔民基本生计。 三部委联合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 1月11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长江流域禁捕的必要性及实施细则,并提出了退捕渔民的补偿安排。 《方案》指出,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部署的重要措施,也是有效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下降危机的关键之举。 《方案》要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的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坚持保护优先,恢复生物资源;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渔民利益;坚持地方为主,中央适当奖补;坚持精准施策,科学统筹推进。 《方案》明确,禁捕工作要根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大型通江湖泊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其他相关水域四种情况,分类分阶段推进;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2019年底以前,完成水生生物保护区渔民退捕,率先实行全面禁捕,今后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2020年底以前,完成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水域的渔民退捕,暂定实行10年禁捕,禁捕期结束后,在科学评估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另行制定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政策。 大型通江湖泊。大型通江湖泊(主要指鄱阳湖、洞庭湖等)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禁捕管理办法,可因地制宜一湖一策差别管理,确定的禁捕区2020年底以前实行禁捕。 其他水域。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由有关地方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禁捕期间,特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实行专项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或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方案》明确,退捕渔民临时生活补助、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资金,主要由各地结合现有政策资金渠道解决。同时,中央财政采取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禁捕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一次性补助。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根据各省退捕渔船数量、禁捕水域类型、工作任务安排等因素综合测算,整体切块到各省市,由地方结合实际统筹用于收回渔民捕捞权和专用生产设备报废,并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 过渡期补助。中央财政在禁捕期间安排一定的过渡期补助,资金根据禁捕工作绩效评价结果等相关因素以绩效评价奖励形式下达,由各省市统筹用于禁捕宣传动员、提前退捕奖励、加强执法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与禁捕直接相关的工作。其中,水生生物保护区过渡期为2019年和2020年,其他重点水域过渡期为2020年和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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