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目标责任 各级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和各项工作任务负总责,实行目标管理;牵头单位负责相关工作的日常监察、调度,并督促各项任务按期完成。2018年3月3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抓好落实。 (二)完善各项保障 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各类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好税收、价格、补偿、奖励等政策,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以及第三方治理;做好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保障运营资金,确保已建成城镇和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要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强化科技支撑等基础保障工作。 (三)严格奖惩问责 继续对重点工作任务实施调度、分析,逐步完善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对污染严重、水质恶化、工作滞后的县(市、区),采取致函、约谈、曝光、问责等措施。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7〕10号)要求,对各级、各部门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促进全民治污 各级政府要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宣传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时按规定发布水环境有关信息;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开展普法活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实行有奖举报,动员全民参与监督,努力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