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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社会治水与国家治水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徐勇 郝亚光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13 09: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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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7月31日发布调度令:8月1日5时起,三峡水库出库流量按34500立方米每秒下泄,为近期因为长江汛情而滞留的船舶创造通行条件,及时疏散滞留船舶。图为8月1日,船舶通过三峡五级船闸。郑家裕 摄

水是生命之源,也是国家之源。从大禹治水的久远传说,到时下的抗洪救灾,治水一直与中国相伴。基于治水的内生性需求,形成的社会治水与国家治水活动,不但塑造着中国的社会性和国家性,还形塑着中国特有的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

对以农业立国的中国而言,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在季风气候影响下,不均匀的降水分布,造成我国水资源不均匀的季节分配和地区分布。正是水源不稳的情况,促使人们去发展由社会进行控制治水的方法,由此产生了对水的治理。治水的过程,就是通过人为的活动让水服从于人的意志的过程。根据治水的不同主体,可以分为以社会为主体的治水和以国家为主体的治水,即社会治水与国家治水。

内生的社会治水形塑治水社会

传统中国实行的是一家一户为基本单位的家户制,分散性和孤立性是其重要特点。一家一户虽然可以独立完成大量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却难以实现“湖塘之水”到“灌溉用水”的转换。生活在同一水域空间的村民,为了获得超出个体能力和范围的生存条件,需要借助一定方式与他人开展共同活动。小到稻田间的分水、过水,大到开沟渠、挖塘堰、护堤坝,都需要专门人员或组织来协调。由此不但形成了以水塘、水堰为中心的塘委会、堰委会,以水坝、堤垸为中心的坝委会和垸委会,以泉水、河流为中心的水利会、河水会等自治组织,而且内生了堤长、坝长、堰长、塘长、圩长、河长、垸首等治水负责人,还衍生出看水人、管水员、放水员、看堤人、守堰人等职业看水人。各种类型水利共同体的治水协作,不再是单家独户的个体性行为,而是一种社会性行为。

这种社会性治水活动,是多个当事人共同参与的组织性活动。为维持水利共同体的有效持续运转,经过治水当事人的共同协商,形成了“过水不带水”“下肥不过水”“缺水带水”“沟田置换”“田土互换”等过水规则,“先远后近”“先高后低”等分水习惯,以及“近田水利、利者修渠”“劳三土七”“一天两记”等出工、监工方式。然而,因治水形成的共同体属于次生性共同体,较原生性共同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弱,在极端的水利条件下容易发生冲突。由抢水争水引发的冲突,在农村矛盾中占相当大比重。发生冲突后,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当面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当地有公信力的士绅等进行说和。倘若个别当事人不愿遵守“共建共享”的治水活动规则,将面临来自水利共同体的集体惩罚。共同认可的治水规则,被视为习惯法,水利共同体也因此成为具有共同活动规则和秩序的自治体。

从“胡焕庸线”的区分看,在中国国土面积不到四成的湿润、半湿润地区,孕育着中国九成以上人口。在湿润和半湿润地区,治水是农民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事务之一。一个个高度自治的治水共同体及其自愿联合治水的社会性活动,共同塑造着中国农业社会的特性,即“治水社会”。可以说,治水社会不仅是小农社会得以延续的重要条件,而且是国家治理的社会根基。在传统国家,皇权不下县,政权机构的设置止于县。农村小规模治水活动主要依靠农民自我的力量进行。正是在这种社会治水活动中,不但培育出中国农民自力更生和艰苦奋斗的韧性,而且支撑着一个大规模文明体的持续。

内生的国家治水形塑治水国家

在传统中国,纵然社会治水能够在各种类型的治水共同体内实现自愿联合,但水利共同体内部、水利共同体之间发生的大规模冲突,依靠社会自治力量难以协调,只能依靠官方的公共性权威。与此同时,囿于交易成本、管理技术、工程规模的限制,社会治水的规模限于较小范围。对于较大范围或较大工程的治水,只能依靠国家完成。因此,内生的国家治水,不仅决定着中国的国家存续,而且塑造着国家的特性。

由治水形成的江河湖堰治理,是一个丰富的多层次治水体系。这一体系的显著特点是局部大于家户,整体大于局部。具体而言,在社会治水中,治水共同体的利益高于个体家户;在国家治水中,大江大河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高于小塘小堰。正如费正清在传统中国所看到的,“要有效地进行灌溉和防洪,必须有中央机构加以控制”。这种治水体系很难采用联邦制的方式。因为联邦制国家中的各成员单位,早于联邦国家存在,并拥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只是在加入联邦后将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但保留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当出现类似跨行政区域的京杭大运河的开凿、流域性的黄河治理,以单个联邦成员为主体的联合型国家,常常出现局部利益高于整体利益,难以实现国家的整体性治理。因此,对于地域广袤的中国而言,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与治水体系的统一性密切相关。

在单一制下,国家主权先于地方行政区划存在。地方行政区划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的结果。为履行国家治水职能,中国自西周时期已设置了主管水土等工程的司空;秦汉以来,不但在中央设置水行政管理机构,而且从中央政府单独设立派出机构与官员主管水利工程建设,明清时期还创设了专门的河道管理机构。对此,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精辟地指出,“回顾一下中国历史,便不难发现,治水的这一必要性是中央政权及其世袭官僚制之所以成立的关键所在”。也正是基于如此成熟的官僚制体系,中国才能发挥国家治水的“集中性”能力。在传统中国建成京杭大运河、都江堰、郑国渠等,无不是国家集中治水的成果体现。国家治水不但将一个个分散的行政区域建构成了统一的行政共同体,还建构了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的共同体,进一步强化国家的统一和中央集权。

可以说,中国因水而生,因治水而成。治水即治国的古训,昭示着我们从治水的历史视野中发现中国的社会性与国家性。

(徐勇系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教授,郝亚光系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副教授)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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