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 监管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4日 兰州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水域监管工作,解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整合相关部门监管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长效机制,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兰州市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结合我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船舶污染物主要包括:船舶生活垃圾、船舶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船舶餐厨垃圾等。 第四条 市交通委是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单位,其他联合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环保局负责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全过程监管工作进行调度及预警,负责对船舶危险废弃物的转移处置进行统一监管。 (二)市公安局负责对船舶污染物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移送案件进行查处。 (三)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各监管部门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专项检查;负责监督船舶污染物集中收集、联单处置;负责监督船舶防污染设施建设;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船舶污染防治日常监管。 (四)市城管委负责监管船舶生活垃圾、餐厨垃圾上岸后及时转运及妥善处置。 (五)市建设局负责监管船舶生活污水上岸后及时妥善处置。 (六)市食药监局负责监管餐饮船舶持证经营。 第三章 监管联单 第六条 各监管部门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整个过程建立监管联单机制,联单监管、一单到底,船舶危险废弃物处置除外。 第七条 交通部门负责统一印制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联单一式五联,分别为船舶污染物产生单位留存联、交通部门留存联、城管(建设)部门留存联、环保部门留存联和存根联。 第八条 船舶负责人要向当地交通部门申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以下简称“联单”)。船舶污染物产生单位每向外转移一车(次)船舶污染物,要如实填写一份联单;每车(次)有多类船舶污染物的,要按每一类污染物填写一份联单。船舶污染物产生单位要将《联单》除存根联外的四联,全部交由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 第九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接收污染物后,在《联单》“接收转运单位”栏签字盖章,并将《联单》随污染物一并转运至污染物处置单位,处置单位处置污染物后,在《联单》“处置单位”栏签字盖章。 第十条 《联单》处置单位签字盖章后,由转运单位负责反馈给船舶污染物产生单位,产生单位将《联单》按部门留存分类,季度末随船舶污染物处置报告表一同报送至各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船舶污染物产生单位要如实填写《联单》栏目内容,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若发现污染物的名称、数量、形态等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要及时向交通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监管部门要随时检查联单运行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污染物产生单位自行承担。 |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水域监管工作,解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整合相关部门监管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长效机制,近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兰州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具体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