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太湖县环境保护局接投诉,大石乡大石岭村蛇林组一养猪场偷排污水。县环境监察人员连夜对该公司进行了夜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用一台750W(口径63MM)的单相潜水泵和塑料软管直接将氧化塘内的污水抽到养殖场南边的雨水沟,进入场外池塘西侧雨水沟后,与场外池塘排放的废水汇合再经蛇林组灌溉渠道流入张林水库。氧化塘内均未投入水生植物,不符合氧化塘建设要求。现场对该公司场外池塘西侧排水口、氧化塘水泵排水口和场外池塘排水口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 根据太湖县环境监测站2018年4月9日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场外池塘西侧排水口排放的废水中COD超标5.73倍;氧化塘水泵排水口COD超标1.34倍、氨氮超标3.25倍;场外池塘排水口COD超标1.52倍。 针对该公司的上述两种环境违法行为,县环境保护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 附相关法律、规章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