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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发《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管理办法》 实现两线三区全管控

来源:环评互联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5-04 15:38:41

2019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管理办法》,提出加大对废弃矿山、采空区和泥石流多发区的生态修复、生态保育工作力度,改造宜林荒山荒地,提高林木总量等要求,详情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0日

北京市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严守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硬约束,划定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将市域空间划分为生态控制区、集中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实现两线三区的全域空间管制。

(一)生态控制区是指生态控制线以内,以严格的生态保护为目标,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资源保护利用的地区,是强化生态保育和生态建设、严控开发建设的区域。

(二)集中建设区是指城市开发边界以内,一定规划期限内城市集中连片开发建设的地区,是引导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集中布局的地区。

(三)限制建设区是指生态控制区和集中建设区以外的区域,是进行生态保护建设、控制开发强度、促进城乡建设用地集约减量的综合治理区域。

第三条 《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应作为各类规划编制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并纳入城市体检评估进行考核。

第二章 生态控制区管控要求

第四条 生态控制区以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为基础,包含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山地、森林、河流、湖泊等现状生态用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法定保护空间,以及对生态安全格局具有重要作用的部分大型公园和结构性绿地。

第五条 遵循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实现环境质量根本改善。严格管控建设行为,针对不同生态要素和生态空间,分级分类制定建设活动管控要求。对于生态控制区内包含的部分山区村庄,应以生态保护优先为前提,制定村庄建设分类引导方案。

第六条 生态保护红线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最严格的管控,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的各类开发活动。另外,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影响生态环境和功能的前提下,允许现状村庄原住民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正常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修缮和改造。

第七条 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法定保护空间,严格管控影响生态功能的各类开发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生态控制区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以外的其他区域,应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不受破坏;要对现状村庄和建设进行梳理,加强规划引导和管控,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一)对于现状村庄,应逐步引导影响生态保护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搬迁;对于保留村庄应编制村庄规划,制定生态保护策略,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加强环境整治,改善人居环境。

(二)对于现状建设,应进行评估后制定分类处置方案。对违法建设,应严厉打击,按照规定予以拆除。对合法合规的建设,经评估对生态环境无影响的,可按照规划予以保留,但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进行改扩建;经评估对生态保护存在不利影响的,应引导相关权利人通过生态化改造、调整转型、异地置换等方式进行整改,无法实现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应制定计划限期拆除腾退。

(三)除经依法批准的下列建设行为外,严格禁止新的开发建设活动。

1.对区域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配套设施;

2.不影响生态环境和功能前提下,村庄原住民正常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修缮和改造;

3.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旅游服务设施;

4.必要的公园配套设施、生态环境修复工程;

5.其他必要的特殊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如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科研科普、军事与安全保密设施等。

以上建设项目在选址、设计、建设、运营中应优先考虑生态保护,加强前期论证研究和设计方案审查,严格控制建筑规模与开发强度,并完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配套工程。

第九条 生态控制区内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的产业,严格执行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严控新占用非建设用地。

第十条 加强生态控制区各类生态资源要素的整体保护和监管,开展整体生态保育和生态修复。

(一)加强植树造林、森林抚育和低效林改造,提高林分质量,构建乔灌草立体配置、系统稳定、生物多样性丰富的森林生态系统,加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

(二)加大对废弃矿山、采空区和泥石流多发区的生态修复、生态保育工作力度,改造宜林荒山荒地,提高林木总量;

(三)强化小流域综合治理,切实控制水土流失;

(四)加强污染治理,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系统,推进受污染耕地修复工作。

第三章 集中建设区管控要求

第十一条 集中建设区包含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新城、镇中心区以及部分城市功能组团等规划集中连片建设的地区。

第十二条 新增城市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集中建设区内进行布局和建设,要严格控制集中建设区以外的各项城镇建设活动。集中建设区内应有序推进城市化,优化建设用地功能结构,提高建设品质;鼓励存量更新改造,实现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

第十三条 加强对集中建设区内非建设空间的保护和管理。绿地、水域等按照《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进行管理。优化生态空间结构,推动城市生态修复,促进生态功能与城市功能相融合。生态敏感区、灾害隐患点或其他禁止建设的区域,应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保护范围或避让距离,严格管控建设活动。

第四章 限制建设区管控要求

第十四条 限制建设区包含部分平原地区村庄、分散性城镇建设用地、特交水用地、农用地等。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限制建设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严格按照依法审批的乡镇域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建设,有序推动农村城市化、城乡结合部改造、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减量腾退还绿,加强生态修复和生态建设,实现开发强度和建筑规模双降、绿色空间比例提升。

第十六条 对限制建设区内的现状建设,在进行评估后制定分类处置方案。对违法建设,应严厉打击,按照规定予以拆除。对合法合规的现状建设,可按照规划予以保留,但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进行改扩建。引导现状分散、低效的建设用地实施腾退减量,特别是优先推动位于规划绿地和生态廊道上现状低效建设用地、集体产业用地腾退,鼓励向集中建设区内布局。促进现有宅基地按照集约用地要求进行存量改造。

第十七条 除经依法批准的下列建设行为外,严格禁止新的开发建设活动。

1.对区域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配套设施;

2.村庄原住民正常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修缮和改造;

3.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旅游服务设施;

4.必要的公园配套设施,生态环境修复工程;

5.其他必要的特殊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如森林防火、应急救援、军事与安全保密设施等;

6.经批准的国家级或市级重大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加快实施植树造林、农业结构调整、建设用地腾退还绿等,重点提高生态斑块和生态廊道的连续性、完整性,提高平原地区森林覆盖率。在第一道和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内,鼓励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湿地公园等建设,充分发挥绿色空间的生态和休闲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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