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通过暗管、渗井违法排放有毒物质 2019年4月,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绿美康涂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含有染料、涂料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2)的生产废水经暗管排放至渗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通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至区公安部门,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多种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排污者应自觉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切莫触碰环境违法犯罪的红线。 第三类、固废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九: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2019年4月9日,平谷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王辛庄镇政府反映,该镇翟各庄村西北空地出现大量废桶,并有不明液体外泄,散发强烈刺激气味。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查,废桶为李某丢弃的装有废粘合剂的旧桶,共23个,重9.75吨;外泄不明液体为废粘合剂,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3)。平谷区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对外泄废粘合剂和受污染土壤展开应急处置,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立案侦查。 废弃的粘合剂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类、建设项目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十: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直接投入使用 2019年3月,平谷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同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15年建设了吹塑、破碎项目,并安装使用了2台吹塑机和3台破碎机,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平谷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十五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五万元罚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