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5日夜间,在省环境监察总队的带领下,荔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天尾镇的一家模具加工厂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模具加工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喷漆点旁边有一桶液体及一个水箱,经执法人员用pH试纸测试呈强酸性,水箱旁边有三个排放口,现场有工人在用自来水冲洗模具,地上有冲洗痕迹,冲洗水经三个排放口排往室外雨水沟。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当地公安部门,对模具厂内的工人进行控制,由福建省莆田环境监测中心站专业人员对水箱内与排放至室外雨水沟的液体进行采样,并对现场检查情况、采样情况进行录像和照相取证。9月29日,检测报告显示,该模具加工厂雨水沟内水样总铜含量超标1799倍,涉嫌污染环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莆田市荔城生态环境局已于9月26日凌晨对该模具加工厂生产用电予以查封(闽莆环查(扣)〔2019〕249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该模具加工厂的违法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鉴于该模具加工厂已涉嫌污染环境罪,10月29日,莆田市荔城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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