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导报讯)近日,厦门市同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公司及被告人郑某违规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考虑到被告人系自首,且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因此一审判处被告公司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排查污水井发现重金属严重超标 今年1月,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同安分局的工作人员在对一处污水井进行排查时,发现有工业废水经暗管流入市政管网。经检测,废水中的各类重金属污染物含量都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数十倍。 工作人员发现,排放废水的暗管是从厦门一家表面处理公司接出的。经查明,被告公司数年前对污水处理站的污水池进行新增扩增,将原来准备用于做卫生间化粪池的池子改造成超声波废液收集池。 不料,改造留下了隐患。后来,该公司的超声波废液收集池内破了一个小孔,池内的废水经小孔排入了市政管网。而该公司污水处理站组长郑某得知情况后,也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事发后,经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公司超声波废液收集池外排PVC管内的每升废水中总镍、总铜、总锌、总铬、六价铬的含量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最多超至标准的174倍。 被告公司罚款百万责任人获刑10个月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公司也将暗管切断封堵,并对污废设施进行了更新改造。随后,同安区检察院对责任企业及直接主管人员郑某提起公诉。 近日,同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公司及被告人郑某违规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考虑到被告人系自首,且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因此一审判处被告公司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编辑:Athen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