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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新区加强“两违”整治 履职不力 责任人将被问责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9-29 09: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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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新区建平村的一处违建被拆除。

为了加快建设美丽福州高新区,全面建设宜居宜业新城,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福州高新区日前出台《福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两违”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加强推进“两违”、渣土等专项治理工作,抓紧对违法占地、破坏耕地和涉黑涉恶线索等情况进行摸排调查,进一步加强“两违”查处工作和责任追究。

明确各单位部门

职权分工和责任范围

意见要求,全区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与镇(办)齐抓共管,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南屿镇、村镇办要切实按照属地和网格化管理原则,把“两违”治理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办)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统筹协调,其他班子领导各司其职,全镇(办)上下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坚决遏制“两违”发生。

意见对“两违”查处工作中各单位部门的职权分工、责任范围和追责条件进行了规定。

其中,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委员会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包村干部、村两委干部为直接责任人,各村(居)要认真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制,村两委干部对所负责的网格内区域违建负主要责任;镇(办)党委书记、镇长(主任)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领导、国土资源所负责人、村镇规划与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人、南屿镇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负责人、包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执法巡查队伍实行网格化管理,网格员对所包村(居)的“两违”巡查、发现、报告、查处负主要责任;区经济发展局、国土环保局、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高新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其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履职不力将被效能问责

意见要求,村(居)两委、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防止和制止“两违”行动中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不得纵容、包庇、放任本辖区内的“两违”行为,要建立巡查和报告制度,发现本辖区的“两违”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镇(办)报告。

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办)、村(居)对辖区内“两违”行为不巡查、不报告、不制止或拆除不力,造成违法建设事实的,视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区效能办根据区治违办移交的线索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照治违工作相关部门及人员职责一览表,对“两违”工作履职不力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含聘用人员)依照《福州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进行效能问责。

按“两违”宗数、类别进行追责问责

意见明确,镇(办)对省、市、区治违办及相关领导督办的案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要按照相关部门查实宗数,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留职整改、免职、诫勉教育等责任追究。

国土环保局、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局、综合执法局对督办的“两违”未能按照查处程序及法定时限予以办结累计达到一定次数的,按照累计次数,对相关人员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留职整改及免职处理。对省、市及相关领导督办的案件未能按查处程序及法定时限办结的,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效能告诫。

此外,供电单位禁止向在建的“两违”供电,对向在建“两违”提供转供电的用户,供电所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供水、供气单位禁止向在建的“两违”供水、供气,如发现将被问责。

对党员、干部出面为他人非法买卖土地和过问、袒护“两违”行为甚至干扰执法的一律公开通报,视情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高新区治违办、督查室、效能办、监察审计局将加强联合督导检查,严格执行上述意见,对新增“两违”屡禁不止、未及时查处、历史“两违”处理推进不力以及国土规划卫片查处不力、部门配合不力的,将予以挂牌督办并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

(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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