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网络、预警预报、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等预防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对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当每年组织专题调查。世界遗产地、国家公园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以及其他需要重点防控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本省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县级以上林业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实施检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境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地周边森林、林木的调查监测,并与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建立信息交互平台及检疫性有害生物数据库,共同防范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筹措力度,并建立健全森林综合保险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做好跨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组织的扶持力度,逐步推行政府购买社会化防治服务。 《条例》规定,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除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除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生态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 《条例》还规定,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Wend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