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蓝天 拒绝污染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现分期对《条例》进行宣传。 第十讲 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近年来,福建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持优良水平。但是,在颗粒物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臭氧污染逐步显现,成为影响福建省部分地区空气质量改善的突出因素。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加强VOCs污染治理已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对此,《条例》进一步细化上位法的有关要求,对VOCs源头替代、过程控制、重点行业治理作出规定,确保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加强源头替代 第四十三条规定,鼓励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在化工、印染、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逐步推广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和产品的使用。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医院、学校和幼儿园等场所内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二严格过程控制 第四十二条明确,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煤化工及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行业,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以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三推进行业整治 第四十一条规定,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石油、化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新建和已建的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新登记和在用的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油气回收综合治理。 (编辑;Wend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