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下午,首部由市人代会审议的实体性法规——《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获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办法》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河长公示牌 全市在城市内河治理过程中,创新了一系列内河管理机制,对优化城市内河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需要通过法规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城市内河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办法》为此规定,城市内河管理实行河长制。本市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段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统筹解决相应河段出现的重大问题。 “城市内河实行名录制度。城市内河名录由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内河名录设置城市内河界桩和河长公示牌。”根据《办法》,河长公示牌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并载明城市内河名称、河(段)长、河长职责、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区段、管理范围、禁止行为、举报电话、河道专管员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城市内河界桩和河长公示牌。 《办法》同时规定,擅自移动、损毁城市内河界桩或者河长公示牌的,由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建排污口或被罚50万元 要长效保护内河水质,就必须对沿岸的排污口进行有效管制。 《办法》明确,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除市政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口外,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市政污水处理设施需要设置出水口的,应当征得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市政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应当达标排放,并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雨水排放口的,应当经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为了增强上述条款的操作性,《办法》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款:未经批准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雨水排放口的,由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排污口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出现15种行为 《办法》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的15种禁止性行为: 擅自放养动物、打捞鱼虫、电鱼; 抛弃、掩埋动物尸体; 向水体丢弃生活垃圾; 炸鱼、毒鱼、张网捕鱼; 未经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污水; 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无关的设施; 损毁坝闸、护坡、码头、驳岸、护栏等城市内河设施; 弃置、堆放、流放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的物体; 弃置、排放、倾倒泥土、泥浆、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从事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擅自占用城市内河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侵占城市内河规划岸线; 擅自截弯取直,擅自填堵、缩窄、硬化城市内河; 擅自铺设缆线、管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城市内河设施,破坏城市内河生态环境的行为。 破坏内河行为 还可能影响自身信用 《办法》规定,擅自放养动物、打捞鱼虫、电鱼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抛弃、掩埋动物尸体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向水体丢弃生活垃圾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炸鱼、毒鱼、张网捕鱼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同时规定,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占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的水面、陆地或者占用期限届满后未及时恢复原状; 擅自填河断水、拦河筑堰、设置阻水抽水设施等阻水障碍物; 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无关的设施; 损毁坝闸、护坡、码头、驳岸、护栏等城市内河设施。 《办法》还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将其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逍遥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