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近日公布了修改后的《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规定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7日通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的决定》,并于2019年3月28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其中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对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而原条例为“对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应当检举和制止。对积极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修改为:“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从事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开矿、砍柴、放牧、狩猎、修建墓地以及其他毁林行为。”比原条例增加了“采种、采脂”两种行为。此外还将将第二十条第二款“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四月十五日为森林特别防火期”修改为“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防护期内,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当经区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安全用火的规定;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公安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人员,在生态公益林区防火重点山头、地段实施严密监控,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机动车辆进行检查,严防一切火种进入林区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刊播市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此外,法定节假日和民间传统节日视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编辑:Wend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