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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意了!7月前,中山市高污染燃料锅炉必须“清零”

来源:中山生态环境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4-29 21:19:37

为深刻认识全市全市域划定禁燃区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督促企业按时按质完成锅炉整改任务,4月28日下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推进会,部署落实全市下阶段扩大禁燃区范围工作,宣贯广东省新修订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生态环境厅专家、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督局、市环境科学学会等部门负责人以及400多家企业代表参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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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市生态环境局副调研员蔡居雄指出全市禁燃区工作的推进意义。

落实禁燃区政策是今年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中之重,各相关部门、各镇区、各企业要充分重视并积极行动,以“时限倒逼、属地负责、多管齐下、协同落实”为原则,应相互协作、形成合力,采取以下措施确保限期内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蔡居雄强调,扩大禁燃区范围工作进入攻坚克难的重要阶段,按照我市发布《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要求,除燃煤热电联产火力发电企业机组外,已建成的工业高污染燃料设备必须在今年6月30日前拆除或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现距离我市扩大禁燃区最后限期只剩下2个月,各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按时按质完成整改。

会上,市发展改革局能源科曹瑜对全市热电联供项目建设进度及供热范围内锅炉淘汰工作进行了讲解。市市场监管局锅炉科副科长温文捷对锅炉燃料变更及安全生产问题进行分析说明。省生态环境厅专家王舒曼、张晖对新修订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新建锅炉自今年4月1日起执行,在用锅炉根据所处区域的不同,自2019年7月1日或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相比原标准,新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限值收严,有利于进一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问: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现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0)发布实施已超过8年,随着污染防治技术的不断进步,其排放控制要求明显偏松。二是原环境保护部2014年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后,我省存在着GB 13271-2014、DB 44/765-2010两个标准交叉执行的问题,迫切需要对现行地方标准进行修订以利于标准的执行。三是目前我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艰巨,迫切需要收严相关标准,进一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问: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是原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质监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粤环〔2016〕12号),在“三、保障措施”中要求“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修订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0)”。三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0)已于2015年纳入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见《广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下达2015年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第一批)的通知》(粤质监标函〔2015〕402号)。

问: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调整了适用范围,明确了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是收严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燃煤锅炉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三是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四是增加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五是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六是将烟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系数折算改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明确了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

问: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的范围、时限有何规定?

答:本标准在全省域范围执行,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的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具体执行时间规定如下:一是在用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是新建锅炉自2019年4月1日(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三是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问: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于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如何?

答:按照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一般原则,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三项污染物的特别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35mg/m3和50mg/m3。为达到本标准规定的特别排放控制要求,可采用低氮燃烧改造、SCR脱硝、高效湿法脱硫系统、湿式静电除尘等较为成熟可靠的组合工艺。根据我省目前已完成上述改造的燃煤锅炉实际情况,改造后综合运行成本与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相比,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综上所述,执行本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在技术与经济上都是可行的。

问:新旧标准如何进行有效衔接?

答: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前,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继续执行GB 13271-2014、DB 44/765-2010及原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 第14号)。

考虑到现有锅炉的提标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相关企业应尽快组织开展锅炉污染治理的技术升级改造,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新标准的污染控制要求。在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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