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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首宗环境公益诉讼案审宣判:偷排污水700吨 赔偿875万

来源:东莞时间网 作者:周桂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7-31 09: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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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污水,严重污染环境,除了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赔偿生态修复费用 

将增城电镀厂生产的废水,运到东莞石碣废品收购站,通过私设暗管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三名涉嫌直排电镀废水的被告人,将承担巨额生态赔偿费用。7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江、何某朝、袁某苍三人合谋偷排废水约700吨,赔偿生态修复费用875万元。

据介绍,这起案件是东莞第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社会团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是东莞首例胜诉的环保公益案件,真正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

增城电镀厂废水倒进东莞下水道

据一审判决书披露,何某朝在东莞市石碣镇百花路63号经营无牌废品收购店。2016年6月的一天,袁某苍向何某朝提议,将其经营的电镀厂的废水运送到废品收购店偷偷排放,何某朝默许。

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袁某苍雇佣陈某江为其在广州市增城区经营的电镀厂的司机,并指示陈某江驾驶货车将电镀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运送到何某朝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通过私设的暗管将废水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何某朝默许袁某苍偷排废水的行为。经测算,在此期间,三人合谋共偷排废水约700吨。

2017年1月13日12时许,石碣镇环保工作人员在上述无牌废品收购店检查时,当场抓获正在排放废水的陈某江,并扣押改装五十铃货车一辆、水箱一个、废液1770公斤。在废品收购店门口附近市政下水道口,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抽取水样。

经检测,电镀废水倾倒点总铬超标14.3倍、总镍超标1429倍、总铜超标8566倍、总锌超标752倍、总氰化物超标120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1.6倍、氨氮超标5.7倍,导致当地环境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

三人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875万

据介绍,2018年5月19日和12月28日,陈某江、何某朝和袁某苍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1年有期徒刑。根据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东莞市石碣镇百花路63号废品收购站内排放电镀废水事件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认定,本案中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875万余元。

虽然陈某江、何某朝和袁某苍已因污染环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人仍应为其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珠三角地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7月,在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和协助下,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对上述三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江、何某朝和袁某苍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75万元;在东莞市的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环境损害评估费用22万元;支付律师费、担保费和诉讼合理费用等30余万元。

今年1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9年7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的全部诉讼请求,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75万元。

律师点评

严重污染环境,领了刑责还要赔钱修复生态 

今年5月份,东莞出台《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谁损害生态环境,谁就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是东莞市第一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周广荣律师表示,判决结果对环境违法行为有震慑效果和警示意义。此前,许多人认为环境违法“无所谓”“没人管”“管不着”,现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营造“不能犯”“犯不起”“不敢犯”的环境氛围。

以往生态环境案件,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后,民事赔偿可能会被忽略。如今,危害程度大的污染环境行为,违法分子在承担刑事责任后,还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提高了行为人破坏环境的违法成本。

同时,有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和第三方机构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中,提起诉讼的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其诉讼主体资格就获得法院的认可。这有利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吸引更多机构和组织保护生态环境。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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