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水务 大气 固废 绿色发展 自然资源 人物 环保展会 企业 环保会客厅 国际资讯 政策 NGO

广东

旗下栏目: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广东 吉林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辽宁 湖南

东莞:乱排污水被判刑 莫说自己不懂法

来源:东莞时间网 作者:王子玺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8-06 08:55:00

1.jpeg

■庭审现场检察官当庭出示证据 市中院供图

8月5日上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庭公开对万江街道某五金制品厂段某敏、段某闪、王某端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二审。这是市中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庭审理的首宗涉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经过2小时的庭审,法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上诉人一审被判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从2017年起,段某敏、段某闪在万江街道非法经营一家五金制品工厂,从事金属电镀生产、加工活动。生产过程中,利用化工物品给金属除油除锈、清洗、电镀、上色,并直接将含有毒物质的污水排向外界水体。2018年8月9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万江分局对该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外排污水总镍超0.5倍、总锌超45.7倍。

原审法院认为,段某敏、段某闪、王某端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在其工厂内将未经处理工业废水直接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原审法院视段某敏、段某闪、王某端的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段某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段某敏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王某端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段某闪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的刑事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

不懂法不是违法的理由

二审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围绕执法部门取证是否依法依规、厂房排水口是否有与其他工厂共用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辩论。

段某闪认为,执法机关在取样时仅有照片记录,取样地点为公共水渠,检测结果存在瑕疵。段某闪同时认为其不懂法,执法部门也没有对其进行宣传教育。

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环保执法过程合法、透明,不存在程序问题;涉案的工厂大量使用锌元素,与市环保局的鉴定结果能够相互印证;环保部门取样的排水口是由涉案工厂唯一使用的。检察机关认为,环境保护是一项关系到社会发展和人类生存的重要工作,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有着重要意义。本案中,上诉人不仅未认识到其行为给环境带来了不可逆转的破坏,还不断地以“不懂法”为由为其行为开脱。因此,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检察机关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希望通过此案起到警示一片的效果。

法庭经审理认为,案发现场存在大量的桶装污水,且桶上标明含有锌元素,排污口也进行了伪装,上诉人明知污水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而予以直接向自然水体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过程、取样地点均不存在瑕疵,取样地点是在该涉案工厂唯一使用的排水口,现场有村委会人员在场见证,检测结果合法有效。在法庭调查中,上诉人也对部分案件事实予以承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意见及辩护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家治理环境污染这么多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国家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法院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庭审结束后,该案的审判长即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庭庭长孙立凡表示,在污染环境案件中,不知法不是违法的理由,也不是脱罪的借口。

(编辑:逍遥客)

版权声明:本网注明来源为“国际环保在线”的文字、图片内容,版权均属本站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本文出处:http://www.huanbao-world.com 。同时本网转载内容仅为传播资讯,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首页 | 资讯 | 水务 | 大气 | 固废 | 绿色发展 | 自然资源 | 企业 | 环保展会 | 国际资讯

电脑版 | 移动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7-2019 国际环保在线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13862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