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2020年第二批和第三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等规定,我局分别组织开展了2020年第二批和第三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专项检查工作,共检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70份。现将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经检查,5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建设项目概况描述错误的、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所引用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无效、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不符合相关规定、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11月20日,我局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告知,并对收到的有关申辩材料进行了核实。经核实,有关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计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对上述环评文件相关的5家编制单位及6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详见附件。 上述环评文件相关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预防或者减轻项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针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加强项目后续环境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2020年第二批和第三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编辑:逍遥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