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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严惩污染环境犯罪,市中级法院发布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来源:惠州环保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6-07 15:16:48

近年来,惠州法院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犯罪。2017年1月~2018年4月期间,共受理相关刑事案件81件,审结70件,为推进惠州生态文明建设与实施绿色发展战略,促进实现绿色化现代山水城市建设目标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

 据介绍,市中级法院于去年成立了民事审判第五庭行使环境资源审判权,以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自觉保护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社会责任感。

 此外,市中级法院还以《惠州市西枝江水质水系保护条例》实施为契机, 积极推动建立全市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联动机制,服务保障惠州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战略。

 据统计,2017年1月~2018年4月,惠州法院共受理违反环境保护法、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81件,审结70件,判处罪犯96人,主要以盗伐林木、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等犯罪为主,案件纷繁复杂,审理难度不断加大。

案例一

电子厂违法排污两负责人获刑

 2012年10月份,丁某在惠城区经营一家电子厂,生产手电筒用的电池。2014年5月份,丁某雇请张某担任该电子厂厂长,负责电子厂全部生产事宜。从电子厂投产开始,丁某安排工人将清洗完电池的废水通过排污管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张某进该厂工作后亦安排工人将清洗完电池的废水通过排污管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


2015年10月27日下午,公安机关联合环保部门查处了该厂,环保部门现场对该厂排出的污水取样进行检测。监测报告表明:车间清洗废水排放口所测项目铅超标44.2倍,PH值至少偏酸4.0个单位,化粪池出水口所测项目铅超标4.4倍。

 惠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丁某、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张某在该厂工作时间相对短,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丁某、张某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非法处置矿物油废渣 三同伙被判刑

2014年8月,被告人杨某在位于龙门县一处煤山山脚下,雇请他人开挖一个大土坑,用于储存矿物油废渣,待储存一定数量的废渣后再出售给沥青加工厂从中牟利。

同年10月起,被告人杨某多次从他人处收购矿物油废渣,并由被告人陈某、何某驾车负责运输约50吨矿物油废渣至被告人杨某开挖的土坑中储存。其中,2014年10月16日,陈某与杨某联系运输矿物油废渣事宜,陈某和何某驾驶重型罐车运载约25吨的矿物油废渣到杨某开挖的大土坑中进行倾倒。在倾倒过程中,龙门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到场进行查处、制止后,重型罐车内仍留存矿物油废渣约8吨。同日,杨某、陈某、何某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经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在陈某、何某驾驶罐车内提取的样品“未知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

龙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何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故分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编辑:Ath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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