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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协委员梁志强:加快推进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

来源:南方plus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1-28 11:13:57

2018年6月,广东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提出,广东要以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为重点,加快推动协调发展。“一核一带一区”中的“一区”是指把粤北山区建设成生态发展区,以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为引领,在高水平保护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广东省两会期间,省政协委员、清远市政协主席梁志强提交了《关于加快推进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的提案》。目前,省、市层面已成立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领导小组并开展工作。省发改委已多次赴韶关、清远两市开展前期调研并听取了意见建议。清远、韶关两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进行了调查摸底,启动了对整个片区的前期统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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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建设机制体制不完善

梁志强说,省发改委已将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分为核心保育区、生态修复区、生态利用区三类功能区,已明确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范围拟采用“一区两片”方案,《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正在修改完善中,但也存在一些主要问题。

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的三类功能区红线还没确定。省级建议方案与市级规划建议范围不一致,范围划定难以在实地精确到自然村界。目前只精确到行政村的底图,缺少以自然村为基底的底图(矢量图)。

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的机制体制还不完善。从2017年9月提出建设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以来,目前还停留在调研当中,需要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做好“顶层设计”,尽快出台《建设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的实施意见》,尽快完善关于推进粤北特别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政策。建设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涉及区域规划、生态修复保护、建设管理体制、财政体制、考核体制、产业发展、人口安置等多方面的工作,需要省委、省政府出台相配套政策,需要省人大对“生态特别保护区”作为自然生态保护地制订相关法规。

生态补偿结构与相应的生态保护责任不相匹配。主体生态功能区的现行生态补偿转移支付以人口为主、保护面积为辅。造成人口较少、保护面积较大承担生态任务较重的地区获得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却比人口较多、保护面积小的地区要少。此外,粤北地区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偏低,仅是珠三角地区的三分之一。因生态特别保护区成立可能影响到原住民原有的生活、生产和经营方式。居住在核心保育区边缘的原住民的生计问题凸显,居住在核心保育区范围内的原住民的移民搬迁存在难度大、涉及广、责任重等问题。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中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突出。生态补偿标准过低,产业发展受限。

做好顶层设计,推行差异发展政策体系

梁志强认为,要转变观念,把生态建设落到实处。改变山区等同贫困的固有观,确立绿水青山的保护者也是社会价值的提供者、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者的理念,真正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成为现实形态。围绕“一核一带一区”发展布局,从全省一盘棋的战略高度,按不同的功能定位,统筹编制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使不同功能区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目标、有预期、有动力。要强化顶层设计,实行差异发展的政策体系。

他说,目前,省编制“一核一带一区”的发展布局,省尚处于偏重经济发展布局的考虑,对不同功能的社会发展、民生事业、发展保障、支撑性基础设施安排、生态重点项目方面尚未有较为完整实质性的措施,建议结合“一核一带一区”的功能定位,做好顶层设计,推行差异发展的政策体系。

梁志强建议,在发展规划上,按不同功能要求科学制定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发展要求,避免在发展模式和产业布局上不分类别地区的同类化、同质化。

在民生事业上,科学制定全省民生事业发展大体相当的要求和标准,并根据不同功能区的财源状况,明晰界定实施主体和资金安排主体,避免简单不分功能区别、不分财政能力的“一刀切”。

在财力保障上,要制定适合“一核一带一区”要求的新型财政体制,既考虑功能发展的绩效,更要考虑功能定位实施带来的可支配财力来源结构发生变化的增减因素;既体现不同功能区的发展、生态保护的履职义务,又体现不同地区工作人员在全省整体收入水平大体相当的差异性财政体制,以制度性的安排,促进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调动干部群众积极性。

在健全考核机制上,建立“一核一带一区”不同主体功能定位的区域分类考核机制,使考核真正成为不同功能发展的“指挥棒”。

在项目安排上,对生态保持支撑性基础设施以及绿色发展的业态项目要重点倾斜,使之更好地促进保护,并在保护中高质量发展。

在生态补偿机制上,应提高生态补偿标准,使群众在生态保护中,生活得保障和提高。

(编辑:Nic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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