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水务 大气 固废 绿色发展 自然资源 人物 环保展会 企业 环保会客厅 国际资讯 政策 NGO

广东

旗下栏目: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广东 吉林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辽宁 湖南

一环境监测机构因出具虚假报告被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

来源:东莞时间网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2-25 22:39:13

监测数据失实,监测报告弄虚作假,广东华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检测”)被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2月22日,从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广东华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3家企业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存在监测数据失实和弄虚作假行为,被罚款5万元。这是今年市生态环境局通报的第一起环境监测机构处罚案。

据介绍,2018年,市生态环境局在四次现场检查及调查中发现,广东华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东莞市顺隆涂料有限公司(报告编号:GDHL(检)20180811A203)、东莞市冠擎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报告编号:GDHL(检)20180815A208)和东莞市创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报告编号:GDHL(检)20180802A401)等3份监测报告,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华菱检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万元。

2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东莞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建立了“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监测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通报给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检测机构的资质、信用管理等方面予以处理。

小贴士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第三款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逍遥客)

版权声明:本网注明来源为“国际环保在线”的文字、图片内容,版权均属本站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本文出处:http://www.huanbao-world.com 。同时本网转载内容仅为传播资讯,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首页 | 资讯 | 水务 | 大气 | 固废 | 绿色发展 | 自然资源 | 企业 | 环保展会 | 国际资讯

电脑版 | 移动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7-2019 国际环保在线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13862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