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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材厂暗排废硫酸!佛山三水开庭审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南方plus 作者:张秀蓝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2-28 15:38:07

2月27日,佛山市三水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三水法院开庭审理。三水检察院首次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向企业追讨“环境债”。据统计,2018年以来,三水检察院共收集公益诉讼线索55条,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0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0份,立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件。

铝材加工厂暗排废硫酸

造成环境损害价值63.17万元

今日9点40分,该案在三水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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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起,被告人何某华、王某快、赵某星在无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某纸品有限公司内租赁场地经营铝材加工厂。该铝材加工厂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主要使用硫酸、烧碱等液体清洗铝材,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沟渠后流向厂外。

2018年5月24日,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铝材加工厂进行检查,经对厂内排水口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结果为两处样本pH值均不达标,化学需氧量、六价铬、总铬、铜、锌、镍等重金属均能检出,排放限值为达标。

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该铝材加工厂范围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费用36.4万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26.77万元。据此,三水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华、王某快、赵某星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为公益诉讼人,三水检察院诉称,被告何某华、王某快、赵某星三人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采用非法转运或者直接排放方式流入公共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指定期限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自愿对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三水检察院以何某华等三人应当承担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三水累计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0件

立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件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是三水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对引导企业管理者和社会公众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具有积极意义。

据悉,2018年以来,三水检察院以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民生领域为重点,积极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共收集公益诉讼线索55条,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0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0份,立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件。

统计数据显示,共督促有关部门挽回和复垦被损毁的林地和耕地9.5亩、清理违法排放的工业垃圾178吨、关停和整治违法养殖场3个、收缴行政处罚罚款和收回国家所有财产和权益81万元,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水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三水检察院将继续做好公益诉讼工作。一是突出办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面大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案件,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继续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积极争取行政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凝聚公益保护合力。三是加强公益诉讼宣传力度,加深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认识,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水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三水建设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1、 何为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根据被诉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为了提高检察监督效力,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节约司法资源,公益诉讼制度还专门设置了诉前程序。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只有经过上述措施后,仍无法防止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才采取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来维护公益。

2、公益诉讼制度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公益诉讼制度正式被写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Nic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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