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18〕17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后,灵川县、六城区全境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包括原煤、散煤、煤粉、型煤等)。市大气办日常巡查中发现多家煤厂仍在高污染燃料禁燃禁售区内生产和销售散煤,9月17日下午,市大气办针对该问题,对相关城区政府进行约谈。市大气办、派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城区分管市场监管的领导参加会议。 会上,各城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了近期查处散煤制品厂的工作开展情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取缔蜂窝煤厂作出业务指导;市大气办领导对下一步工作作出部署并提出相关要求,各城区需在10月8日前,取缔辖区内散煤厂,并禁止库存在辖区内销售。如到时发现仍存在类似问题,市大气办将把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向有关部门移送。 (编辑:佚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