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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楼盘建设方被罚30万元 只因为……

来源:南宁邦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6-08 15:30:34


施工噪音扰民,查!修改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昨日,记者从南宁市环保局获悉,今年南宁市率先在全区启动实施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监管,将噪声整治年工作引向深入。这不,青秀区某楼盘项目建设单位就因噪声污染,领到了南宁首张重磅罚单,罚款30万元。

启动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监管

近年来,为改善提升人居环境,南宁市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不断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市区范围内布局建设的建筑施工工地约有2000余个。由于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针对工地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引起居民投诉,在南宁市环境信访投诉中约占70%。

如何改善市区声环境质量,还市民群众以宁静的生活环境?今年,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市区声环境质量改善攻坚年的决策部署,南宁市环境保护局以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为切入点,率先在全区启动对建设单位的监管措施,实施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监管,将南宁市噪声整治年工作引向深入。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市环保局提请市政府印发了南宁市开展市区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将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突出问题纳入了重点整治范围。现场整治行动以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城区(开发区)大队为日常巡查检查主体,以市民群众投诉问题为导向,制订好值班巡查检查计划,同时在查处疑难案件上加强与市“大行动”办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对建筑施工噪声开展联合行动,形成打击违法施工行为的高压态势。

1月1日至5月31日,全市共处理建筑施工噪声扰民投诉3251件次,较上年下降28%,投诉处理率为100%,结案率为95%。

对建设单位开出首张30万元重磅罚单

在以往对工地噪声污染的处罚中,执法部门主要对施工单位处罚,这让一些施工单位感觉有点“冤枉”。“我们施工单位没有办法,建设单位叫你赶工只能照办,不做就走人。”一工地施工单位人员诉苦。

“工地如果不组织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等对策措施的,要追责建设单位。”南宁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说,日前南宁市已经对建设单位业主开出首张噪声污染罚单,30万元,在广西也是首例。

这起首罚案件,是广西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的位于青秀区某楼盘项目。因该项目违反建设项目不组织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执法部门于2018年2月12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0万元。现已接受处罚,并按要求整改。

据悉,2017年4月至11月期间,该项目工地在土石方施工过程中,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任施工单位赶工施工,未同时组织施工单位实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保部门批复中提出的噪声排放申报登记、非特殊情况不进行夜间施工、与周边居民做好沟通以及设置隔声墙(棚)、移动声屏障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引起项目周边居民多次强烈投诉。对此,市环保局与市“大行动”办进行联动,组织城乡建设、城管、交警等部门联合执法,提供相关证据支持,锁定建设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按程序对建设单位实施处罚,加大了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的成本。

相关违法信息登入“信用中国网”

工地噪声污染,除了追责建设单位,还针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实施多部门联动,加大对违规施工行为的惩戒力度,相关违法信息登入“信用中国网”。

据介绍,市环保局加大了对热点投诉工地的协调力度,加强对项目业主、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力度,协调通过南宁市重点工程办部门联席会、市“大行动”办联动执法平台,督促市区建筑施工单位加强管理,尽量减少、减轻夜间施工噪声对周边生活环境的影响。对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擅自夜间连续机械施工的噪声扰民行为,市环保局除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最高2万元)、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开,还全面与发改部门联动,将施工单位因违规噪声施工受罚的不良记录上传至“信用中国”网站公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指导,国家信息中心主办,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权威门户网站),对施工单位今后参与工程投标及向银行贷款均会产生惩戒影响。

“只要是被处罚过的,不止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良记录同样上传至‘信用中国’网。”执法人员表示。

今年截至5月31日,南宁环保部门共立案处罚施工单位89件次,罚款117万元。

●建筑工地存在哪些违规噪声施工行为

建设单位要被追责?

建设单位是否违规指挥施工单位夜间赶工施工,是否同时组织实施项目报建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评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主要是:避免因缩短工期迫使施工单位午间、夜间赶工,放任纵容施工单位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证明进行夜间连续施工,不督促协助施工单位做好与附近住户的沟通,建筑施工合同中不要求、事后也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对固定高噪声设备如电刨、切割机设置隔声棚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编辑:Ath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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