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日前,忻城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忻城县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
《规定》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按照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以及“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总体要求,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规定》强调,县党委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县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责;乡(镇)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规定》明确,县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并作为评价和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宣传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统筹部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先进典型和工作经验,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环境保护机构编制有关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县、乡(镇)级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县绩效办负责将重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加大环境保护考核权重,通过绩效考评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36个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的环境保护主要工作责任。主要涉及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贸易、教育、科技、住建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公安、国土资源、水产畜牧兽医与水利、林业、气象等。主要工作包含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保障、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环境保护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城乡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林业生态保护与建设、环境保护教育以及生态文化建设等。 《规定》还明确了检察和审判机关的环境保护主要工作责任。 《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涉及依法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保护制度。 《规定》要求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不得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家和本县的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备案;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