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5日,海南澄迈县居民收到生态环境部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环法[2020] 78号)。 2020年11月2日,环境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决定撤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12月2日向中电国际新能源海南有限公司老城开发区海口环保发电厂(以下简称海口发电厂)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690275679842159001U) 。 图: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过程 2020年9月初,基于上述排污许可证实际是以一个企业的名义办理了独立注册的一期和二期焚烧项目的排污许可,以及一期和二期焚烧项目均未完成环评批复提出的二噁英总量控制任务的理由,澄迈居民向环境部提起了关于撤销该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复议。 图:本行政复议所涉及的排污许可证 从《行政复议决定书》得知,2020年9月17日,环境部作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环法字(2020)126号),依法通知海口发电厂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及证据。2020年9月23日,环境部作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环法字[2020]135号),依法通知海口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老城环保发电厂(以下简称老城发电厂)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及证据。2020年9月27日,环境部收到海口发电厂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老城发电厂未提交有关答复意见及证据。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称:该厅核发的《排污许可证》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 海口发电厂称:涉案两期项目在同一厂区,项目投产至今,采取一体化管理模式,组织架构、工作人员、生产设施等合署运营管理。一期、二期项目在同一厂区,且燃油系统、低浓度污水处理系统、脱硝系统采取公用模式,相互依托。申报排污许可证的材料中,涵盖了两期项目所有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等内容。 行政复议决定书全文 生态环境部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向海口发电厂核发《排污许可证》是否合法。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第二十九条规定,核发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案中,虽然海口发电厂答复称,其与老城发电厂同地点建设,两期项目燃油系统、低浓度污水处理系统、脱硝系统采取公用模式,但二者系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两家发电厂在排污许可证方面应各自独立承担义务及享有权利,不能混同。 经查,海口发电厂仅是一期项目的排污单位,不是二期项目排污单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对分属于两家发电厂的排污行为,单独向一家发电厂核发排污许可,存在主要事实不清的问题,应予纠正。 已撤销,但是否会快速重新获取? 本文发布前,小编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许可撤销公告栏发现,该排污许可证已于今日撤销。 图:撤销公告 然而,由于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原因是一期和二期共用一个排污许可证,那么中电公司给两期项目分别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就能让它们重新运营了么? 澄迈居民非常在意的二恶英减排历史欠帐问题,或许是海口焚烧厂继续运营的更大法律障碍。 嗯……这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编辑:逍遥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