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企业守法经营,根据《石家庄市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定期曝光工作机制》,督促企业加快问题整改,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办力度,现将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石家庄振业物流有限公司粉尘无组织排放案 地址:平山县三汲乡中七汲村西,法定代表人:李树辉 2月4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三汲站货场现场存放的部分矿粉露天堆放,未采取苫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3万元整。 二、灵寿县航源石材有限公司粉尘无组织排放案 地址:灵寿县三圣院乡同下村,法定代表人:程晓敏 1月23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切割、喷砂工序未采取抑尘措施,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2.2万元。 三、石家庄晟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案 地址:井陉县南陉乡康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利志 1月21日,现场通过对比该企业用电量发现,该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违规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管控措施停产有关要求。依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款1.6万元。 四、元氏县俊平铸造厂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案 地址:元氏县东杜村,法定代表人:牛俊平 1月4日,现场通过调查该厂用电量发现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14日,用电量为123525度电,违规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管控措施停产有关要求。依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款2万元整。 五、鹿泉区凯航塑料制品厂在滹沱河地下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项目案 地址:鹿泉区李村镇西小壁村东,法定代表人:豆燕领 2021年12月20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在滹沱河地下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塑料桶加工项目,并进行了生产和排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有关规定,处罚款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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